Ⅰ 有誰知道1999年1月國務院3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
國發【1999】3號文件
Ⅱ 什麼是1983年3號文件
符合勞人險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等四個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發〔 2006 〕 47 號)精神,按照晉勞險字〔 1997 〕 250 號文件規定,決定從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為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簡稱「符合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加離退休金標准:離休人員,正處級每人每月增加 670 元,副處級 490 元,科級及以下職務 350 元;符合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
按照上述標准,對在執行晉勞社明電〔 2006 〕 13 號文件預發期間的不足部分予以補齊。
按上述標准增加的離退休金,作為計發一至兩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二、列入《山西省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名單》縣區(見附件)中的企業(含中央、省屬、市屬駐地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下表所列計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再增加離退休金:
單位:元 / 月
職 務
標 准
離 休 人 員
符合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的退休老工
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單位所在縣(區)被調整出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或異地安置地不屬於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的,從次月起停止執行按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增加的離退休金;如單位所在縣(區)類別發生變化的,按調整後類別的津桐沖清貼標准重新計發離退休金。
三、此次企業離休人員增加離休金時,比照職務仍按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一、二條增判沒加離退休金所需經費,凡參加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 1983 〕 3 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離退休金局前,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Ⅲ 公文寫作文件號
公文的發文字型大小則唯,就是發文機關按照發文順序編排的順序號。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加「號」組成。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字;年份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或001),不加「第」字。
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發文字型大小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二行。下行文在序號前加「發」,上行文不得加「發」。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mm 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發文字型大小中的機關代字、年號和序號三部分要完備,缺一不可,不能在三者之間隨意加「字」「第」等字樣。如某市財政局發文字型大小寫成「X市財發〔1992〕字第36號」,其中的「字」「第」就是多餘的。年號和序號的括弧不能濫用,如寫成「(1995)12號」「(1995)(12號)」「(1995)(12)號」「[1995][12號]」「1995年[12]號」等,都是錯誤的。
(3)什麼叫三號文件擴展閱讀
公文的格式與行文規則:
1、內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體內容和制定程序必須, 符合法律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否則無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規范性。
3、公文語體的簡明性,觀點嚴謹、鮮明,文字朴實、莊重。
4、對機關工作的依賴性。機關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礎,公文是機關工作的專用工具。
公文除了文字文書之外,又有了電信文書(電報、電話記錄)、聲像文書(錄音、錄像)、圖形文書(以圖表為主,伴以簡要文字說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發文字型大小
*** 公文格式及字體字型大小標准大全
公文紙一般採用國內通用的16開型,推薦採用國際標准A4型,供張貼的公文用紙幅度面尺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保密等級字體:一般用3號或4號黑體
緊急程度字體:字體和字桐升號與保密等級相同(3號或4號黑體) 文頭的字體:大號黑體字、黑變體字或標准體、宋體字套色(一般為紅)
發文字型大小的字體:一般採用3號或4號仿宋體
簽發人的字體:字體字型大小與發文字型大小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標題的字體:字體一般宋體、黑體,字型大小要大於正文的字型大小。 主送機關的字體:一般採用3號或4號仿宋體 正文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 附件的字體: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
作者的字體: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日期的字體: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相同(3號或4號仿宋體) 注釋的字體:小於正文的的4號或小4號仿宋體
主題詞的字體:常用3號局盯老或4號黑體 [公文寫作]公文格式排版中的字體要求[公文寫作]
抄送機關的字體:與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相同(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或小一號的文字
印發說明的字體:與抄送機關的字體字型大小相同(常用3號或4號仿宋體)或小一號的文
主標題(又稱一級標題)為二號宋體(加粗) 二級標題為三號黑體 三級標題為三號仿宋加粗。 正文均為三號仿宋。
以上為 *** 公文規定。且主標題以外的部份的標題和正文可採用小三號字體,但以三號為最正規。 1、密級用三號黑體字
2、緊急程度,「特急」、「加急」用三號黑體字 3、文號用四號仿宋體字加黑 4、簽發人用三號楷體字 5、標題用二號宋體字加黑
6、大小標題號「一、二、三……」用三號黑體;「(一)(二)(三)……」用三號仿宋體字
7、正文用三號仿宋體字(每頁19行,每行25個字) 8、批轉(轉發、印發)……通知,通知正文用三號楷體字,被批轉(轉發、印發)文件用三號仿宋體字
9、附件標題用二號宋體字,正文用三號仿宋體字 10、印發傳達范圍用三號仿宋體字
11、「主題詞」三個字用三號黑體字;片語用三號宋體字
12、抄送機關名稱用四號仿宋體字
13、印發機關名稱和印發日期用四號仿宋體字;印發份數用五號仿宋體字
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嚴格按照公文格式寫作:
首先,公文的文體要合乎規范,所謂的文體是指公文的語言體例,也就是語體,包括語言、字詞、文種。公文的目的在於表達作者的意圖,這就要求語言簡潔明快,用詞通俗易懂,文種恰如其分。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每一種公文適用一定的范圍,表達一定的內容,相互之間不能混用,例如,需要用批復的,不能用通知。
其次,公文的格式要合乎規范。公文一般由標題、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註等部分組成。每部分的構成都有大致的規范,就是用紙、書寫、排版、裝訂也有統一的規定。
(3)什麼叫三號文件擴展閱讀
公文文本樣式:
份號、秘密等級、緊急程度
****文件
**發[200*]*號
標 題
****(主送機關):
正 文
附件:
****(發文機關) 200*年*月*日 (附註)
主題詞:** ** **
抄 報:**** ****
抄 送:**** ****
****辦公廳
200*年*月*日印
共印**份
公文的特定格式
(1)信函格式
發文機關標志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上頁邊為30mm,推薦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標志。
發文機關標志下4 mm處印一條紅色雙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 mm處印一條紅色雙線(上細下粗),線長均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應當頂格居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個要素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發文字型大小頂格居版心右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標題居中編排,與其上最後一個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條紅色雙線上一行如有文字,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首頁不顯示頁碼。
版記不加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分隔線,位於公文最後一面版心內最下方。
(2)命令(令)格式
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加「命令」或「令」字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0 mm,推薦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居中編排令號,令號下空二行編排正文。
簽發人職務、簽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編排見7. 3. 5. 3。
(3)紀要格式
紀要標志由「XXXXX紀要」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 mm,推薦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標注出席人員名單,一般用3號黑體字,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出席」二字,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仿宋體字標注出席人單位、姓名,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
標注請假和列席人員名單,除依次另起一行並將「出席」二字改為「請假」或「列席」外,編排方法同出席人員名單。
紀要格式可以根據實際制定。
參考資料
搜狗網路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
搜狗網路 公務文書
原發布者:華業忠
正式文件格式書寫標准:一、文章的大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二、文章的大標題與文章的一號標題之間,空一行,空行的字體要求:黑體、三號、空兩個字。三、文章的一號標題:黑體、三號、空兩個字,即「一、」四、文章的二號標題:仿宋、三號、加粗、空兩個字,即「(一)」,標題後無任何符號。五、文章的三號標題:仿宋、三號,阿拉伯數「1」,後加小黑點「.」,即「1.」,此標題內容結束後用句號,即「。」此小標題的第二行第一個字頂格。六、文章的落款:正文結束後,敲四個回車,落款內容居右。公文格式字體字型大小標准:公文標題使用2號加粗宋體字。公文正文使用3號仿宋字體。一級標題用3號黑體字,用「一、」、「二、」、「三、」……標識。二級標題用加粗3號楷體,用漢字數字外加小括弧「(一)」、「(二)」、「(三)」……標識。三級標題用加粗3號仿宋,用阿拉伯數字「1.」、「2.」、「3.」……標識。四級標題用3號仿宋字體,用阿拉伯數字外加小括弧「(1)」、「(2)」、「(3)」……標識。公文寫作排版要點:一、標題:1、字體為二號方正小標宋(公文中最常用最正規的字體),不用加粗。如果有副標題,可用楷體。2、如一行寫不下標題,可分行或調整字間距,但需保證語句通順。3、行距調整為固定值30磅。二、正文:1、正式的文件字體用三號仿宋GB2312,一般的文件存檔用四號仿宋GB2312以節儉紙張。2、正文中一級標題用黑體或楷體(楷體要加粗,黑體不用)。三、行距:
制發文字型大小的作用:
1、便於公文規范化管理。
2、確定發文字型大小是機關發文辦理過程中必經程序之一。
3、規范發文字型大小,不僅在公文辦理和公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意義,也為公文歸檔後的查找利用提供了准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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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紙
採用國際標准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公文用紙上白邊(天頭)寬為20mm±0.5mm,下白(地腳)寬7mm±0.5mm,左白邊(訂口)寬20mm±0.5mm,右白邊(翻口)寬15mm±0.5mm。首頁不要頁碼.為了防止出現「此頁無正文」字樣,在調整行距、字距時,每頁既可減少1行,每行可減少1―2個字,也可每頁增加1―2行,每行增加1―2個字。
公文要雙面印刷。 公文頁碼用4號半形白體阿拉伯數字標注,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字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 公文裝訂與公文排印一致,左側裝訂,不掉頁。
Ⅳ 有誰知道1999年1月國務院3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
1999年1月國務院3號文件的內容是: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關於該文件原文,在國務院網站上已經查不到了,但在國務院網站上搜索該信息時,還有相關性的文章存在:(下圖中畫紅線或畫圈部分)
縱觀中國農村合作基金會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大體上可劃分為五個主要階段。
萌發階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龍江、遼寧、江蘇等地的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體積累資金,通過清理整頓集體財產,試行集體資金「隊有村管」或「隊有鄉管」等辦法,利用所統管的集體資金在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有償借用,進行內部融資。
改革試驗階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開展存貸業務的情況下,這種在內部相互融資的辦法應允許試行。後來又指出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上予以前李指導。中央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鼓嫌胡勵、支持、試驗及推廣,使得全國農村合作基金會蓬勃發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農村內部資金融通總量增長最快的時期,兩年間增加了約40億元。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的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主要形式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鄉(鎮)一級1.74萬個,村一級11.25萬個,分別占鄉(鎮)總數的36.7%和村總數的15.4%,年末籌集資金164.9億元。其中,四川、江蘇兩省以上指標均已超過20億元,河北、山東兩省也接近20億元。
高速擴張階段(1992年至1995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全國上下興起了新的投資熱潮,在這一宏觀背景下,已經初具規模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表現為在擴張中積累矛盾。許多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地方政府的干預下,把大筆的款子盲目投向急需資金的鄉鎮村辦集體企業。這一時期金融秩序混亂,供銷社、計生委、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都加入了創辦基金會、股金會,參與高利率資金市場的惡性競爭。由於基層政府對合作基金會行政干預多,監督機制弱,管理水平低,資金投放風險放大,經營效益明顯下滑,不僅單純追求高收益導致資金投放的非農化趨勢發展到十分嚴重的地步,而且局部地區開始出現小規模的擠兌風波。
整頓發展階段(1996年至1998年)這一時期,農村合作基金會減弱以數量擴張為主的發展勢頭,轉向把強化管理放在更為主要的位置。但改革措施在操作上出現兩個難點,一是對信用社和基金會雙方已經存在的不良資產難以處置,一旦出現擠兌將會由經濟問題而引發社會芹悔攔問題。二是農行和信用社受中央調控,而鄉鎮級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基層政府參與組成、沒有許可證而從事金融業務的准金融組織。由於雙方都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從而加劇了清理整頓的難度。1997年11月決策層決定全面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任何金融組織突然被宣布關閉都必然發生擠兌危機和動盪局面,因此,1998年各地普遍出現擠兌,四川、河北等地甚至出現了較大規模的擠兌風波,並且釀成了危及農村社會及政治穩定的事件。
清理關閉階段(1999年1月以後)1999年1月國務院發布3號文件,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Ⅳ 什麼是1983年3號文件
勞人險[1983]3號) 該法規是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一則通知 fwg54,2007-08-11 10:08:26
勞人險[1983]3號)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全額發給。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享受供給制待遇」的解釋,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寬運通知),及我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人發[1982]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四、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慎漏梁給。
五、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搜埋事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曾經有的一個部門,為1982年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國家編制委員會合並而成,1988年,成立人事部,因此改名為勞動部,現在則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Ⅵ 急!!!!國務院3號文件給公安局帶來了哪些發展機遇
本報訊 近日,中國氣象局辦公室以問卷形式對全國各地貫徹落實國務院3號文件的進展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調查顯示各地切實採取措施學習宣傳貫徹3號文件,已初見成效。
2006年全國氣象局長會議後,天津、內蒙古、吉林、江西、河南、海南、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都成立了學習宣傳貫徹3號文件的專門機構,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方案。3號文件下發後,各單位都能認真組織廣大幹部職工深入學習貫徹。天津、浙江、山東、貴州、廈門等省(市)召開了氣象工作會議,其他各省(區、市)都召開了氣象局長會議。江蘇、安徽和廣西計劃在今年召開氣象工作會議。省(區、市)氣象局都專門下發了通知,對市縣氣象局的學習貫徹工作做了部署。江西省氣象局組織了職工網上考試,參加人員達到90%。各單位都能利用中心組學習、黨組會、幹部大會、研討會、座談會、幹部培訓班等形式認真學習傳達,把幹部職工的思想認識統一到3號文件的精神上來,增強了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各地氣象部門在學習宣傳貫徹3號文件的同時,還積極向地方領導匯報。各省(區、市)局(含深圳)先後向省長(書記)、主管副省長(市長)及秘書長等黨政領導進行了專題匯報,其中山東省氣象局還向省人大領導做了專門匯報。共有44位副省長(副市長、副書記)及秘書長先後對本省(區、市)貫徹落實國務院3號文件做出重要批示,其中衛留成(海南)備碧團、宋秀岩(青海)兩位省長都作了具體批示。廣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將氣象工作列入2006年省政府工作要點。甘肅省局局長宋連春在省委黨校、省委常委和四大班子領導會上作專題講座。
各省(區、市)氣象局還積極抓住「3.23」世界氣象日等各種機會,通過多種方式,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廣泛宣仿橘傳國務院3號文件的主要精神。有33個省(區、市)局召開了座談會,其中25個省(區、市)局邀請了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農口廳局及合作單位參加座談,宣講國務院3號文件精神,了解各部門和行業在「十一五」發展中對氣象工作的需求。同時,各地還在部門內部採取舉辦講座的形式,幫助廣大氣象幹部職工深入學習領會國務院3號文件的精神和內容。截至目前,各地共舉辦講座342次,25065人次參加了培訓,其中廣西區局舉辦講座37次。
在向社會各界宣傳國務院3號文件精神以及氣象工作情況方面,各單位紛紛利用當地的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組織對外宣傳報道。據統計,目前各地共組織新聞報道450餘次,進一步擴大了社會影響,增強了社會各界對國務院3號文件的了解。
學習宣傳貫徹3號文件活動得到了各地黨政領導部門積極響應,廈門市政府已於4月11日正式下發文件《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氣象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於5月15日下發《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慧尺發[2006]3號文件加快山東氣象事業發展的意見》,廣東省政府於3月1日下發《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此外,已有26個省(區、市)局完成了政府發文代擬稿工作,其中有16個省(區、市)局已確定擬正式發文日期,11個省(區、市)局擬於上半年完成政府發文工作,7個省(區、市)局將於下半年完成發文工作。寧夏、河南、寧波、江西正在起草政府發文代擬稿,並將於下半年完成政府發文工作。
各地氣象部門都把學習貫徹3號文件與做好「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和重大項目申報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積極開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個省(區、市)氣象局的43個重大項目已納入地方「十一五」規劃。廣東、福建氣象部門的經費落實的情況比較好,有的項目已開始實施;西藏氣象部門申請的項目涉及面比較寬,其中包括了生態環境、農牧業氣候資源、地質災害預報、防雷減災、沙塵天氣監測等方面。
學習宣傳落實國務院3號文件是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全國氣象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一要以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的領導、兄弟部門和社會各界關心、理解、支持氣象工作。在部門內要掀起學習貫徹落實3號文件,大力推進氣象事業發展的高潮。
二要與貫徹落實全國氣象科技大會精神和業務技術體制改革工作結合起來,進一步學習領會3號文件精神實質和科技內涵,加快推進氣象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積極推進氣象業務技術體制改革,促進氣象事業又快又好地發展。
三要注重貫徹落實國務院3號文件的實效,認真分析具體情況和需求,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爭取地方政府出台指導性文件,務必使出台的文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形式主義,力戒以文件落實文件。
四要與氣象事業「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相結合,與落實項目相結合,積極拓寬爭取項目的領域,加大各方面的工作力度, 爭取列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規劃,加強氣象事業發展的能力建設,提升氣象業務服務的科技創新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
Ⅶ 中發3號文件有誰知道
中發[2001]3號文件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jun委
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GongAn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jingcha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Ⅷ 什麼是1983年3號文件
1983年3號文件即人險1983、3號,耐告該法規是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一則通知。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1、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昌態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閉液,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
2、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3、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4、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