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要查出違規吃喝一般會採用什麼措施
查出違規吃喝通常會採用多種措施,以確保精準發現問題。
1. 大數據篩查:利用稅務、支付平台等大數據系統,篩查可疑的消費記錄,例如短期內同一地點頻繁消費、大額餐飲發票等情況。
2. 實地檢查:對酒店、飯店、農家樂等餐飲場所進行突擊檢查,查看消費記錄、發票開具等情況,檢查是否存在違規接待、公款吃喝等問題。
3. 線索收集:通過舉報信箱、舉報電話、網路平台等渠道,廣泛收集違規吃喝問題線索,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4. 賬目審查:對機關單位、企業的財務賬目進行細致審查,查看費用報銷情況,檢查是否存在虛報、冒領餐飲費用等違規行為。
5. 交叉互查:組織不同地區或部門之間進行交叉檢查,避免熟人效應,提高發現問題的幾率。
6. 專項巡察:開展針對違規吃喝問題的專項巡察,深入重點單位和關鍵環節,查找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
B. 大數據怎麼查有公職人員違規
法律分析:根據數據分析得出的疑點線索,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閱相關企業的工商登記檔案,找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集中力量有針對性地對重大疑點,特別是涉及公職人員職務高、涉及金額大的疑點線索進行重點核查。只有數據分析與現場核查有機融合才能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若核實後存在違規行為,審計部門要將審計發現的線索及時移送相關單位進一步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六條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第十七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八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九條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