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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打籃球中的數據是如何計算的

發布時間:2025-08-01 04:43:19

『壹』 請問打籃球有哪些規則,怎樣才算犯規

以下部分是規則對犯規規做出的所有規定,你看一看是不是你想知道的:

第六章 犯規




第32條 犯規


32.1定義


32.1.1在一場籃球比賽中,10名隊員快速移動在一個有限的空間內,身體接觸不可避免。


32.1.2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32.1.3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被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第33條 接觸:一般原則


33.1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干前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因按照他的高度變化。(圖5)


33.2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起跳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時或剛投籃之後伸展他的雙腳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合法防守位置


一名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當:


·他正面對他的對手,並且


·他的雙腳著地。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上方(圓柱體)伸展。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是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這樣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當裁決阻擋/撞人情況涉及持球隊員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起跳、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是側向或向後的,不朝向持球隊員。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以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緩和任何沖撞或避免受傷。


如發生任何上述情況,應以為持球隊員已經造成了犯規。


33.5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占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防守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占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為了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而在他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並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33.6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場上的另一地點,只要落地點和起跳和落地點之間的直接通道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動量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3.7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沒有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合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非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方的或側方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已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33.8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的隊員推進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非法身體接觸。


33.9阻擋


阻擋是阻礙有球或無球對方隊員行進的非法的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他發生了一起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它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動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之體之外並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33.10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復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這是持球的進攻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33.11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和看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去干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33.12背後非法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33.13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能用身體的任何部分來發生。


33.14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4條 侵人犯規


34.1定義


侵人犯規是隊員與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隊員不應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


34.2罰則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


34.2.1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


34.2.2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3次罰球。


·在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手中,並且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次或3次罰球。


第35條 雙方犯規


35.1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


35.2罰則


35.2.1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


35.2.2如果在雙方犯規的同一時間出現的情況不同,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投籃有效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36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定義


36.1.1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2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貫穿整場的比賽中必須解釋一致。


36.1.3裁判員必須只判斷動作。


36.1.4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並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則該接觸應被判定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隊員在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罰則


36.2.1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2罰球應判給被犯規的隊員,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場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第37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定義


37.1.1隊員、替補隊員、被逐出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2一名隊員被登記了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該隊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7.1.3教練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由於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員自身(『C』)時。


37.1.4如果隊員或教練員在37.1.2或37.1.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技術犯規。對取消比賽資格不執行追加的罰則。


37.1.5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接替。


37.2罰則


37.2.1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2.2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取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或者,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7.2.3罰球應判給:


·任一對方隊員,就一次非接觸犯規來說。


·被犯規的隊員,就一次接觸犯規來說。


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37.2.4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或如果是一次技術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第38條 技術犯規


38.1行為規定


38.1.1比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38.1.2每個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38.1.3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以為是一次技術犯規。


38.1.4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或甚至寬容那些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屬管理性質的小的技術違紀來阻止技術犯規,除非在警告後重復出現同樣的違犯。


38.1.5如果在球成活球後發現了一起技術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起技術犯規。如同技術犯規已發生在被登記時一樣地執行罰則。在技術犯規與比賽停止之間的間隔無論發生了什麼應有效。


38.2暴力行為


38.2.1比賽中可能發生的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為。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38.2.2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之間在比賽場地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為,裁判員應採取必要的行動去制止他們。


38.2.3任一上述的人員以十分惡劣的行為侵犯對方隊員或裁判員時,應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部門。


38.2.4保安人員可以進入比賽場地,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採用暴力行為的意圖的觀眾進進球場,保安人員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38.2.5所有其他區域,包括入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部門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35.2.6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


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復該行為,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裁判員所做的決定是最終的,不能被爭辯或漠視。


38.3定義


38.3.1技術犯規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為性質的隊員非接觸犯規。


·不顧裁判員的警告。


·沒有禮貌地觸犯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球隊席人員。


·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止。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搖手妨礙其視覺。


·在球穿過球籃之後,故意地觸及球或通過阻止迅速地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倒下以偽造一次犯規。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除非扣籃後,隊員瞬間地抓住籃圈,或者,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由一名防守隊員干涉得分或干擾,應判給進攻的隊1分,隨後給防守隊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罰則。


38.3.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是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或觸犯他們的犯規,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質的違犯。


38.4罰則


38.4.1如果一次技術犯規發生:


·由一名隊員,應給他登記一次技術犯規,作為隊員犯規並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由一名教練員(『C』)、助理教練員(『B』)、替補隊員(『B')或隨隊人員(『B'),給教練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並不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38.4.2應判給對方隊員2次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第39條 打架


39.1定義


打架是兩名或多名人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的相互斗毆。


本條款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


39.2規定


39.2.1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的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9.2.2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在這種情況中,他不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9.2.3如果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並不協助或試圖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9.3罰則


39.3.1不論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教練員登記一次單一的技術犯規(『B』)。


39.3.2如果雙方球隊的成員在本條規定下被取消比賽資格並且沒有其它要執行的犯規罰則,比賽應按下面所述重新開始:


如果在比賽因打架而停止的同一時間:


·投籃得分並有效,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如果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39.3.3所有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記錄並不作為全隊犯規計數。


39.3.4在打架情況之前發生的所有犯規罰則,應按第42條(特殊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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