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檢通關單商品檢驗工作程序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包含四個關鍵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這四個環節緊密相連,確保了商品的質量和貿易的順利進行。
首先,報驗是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提出檢驗請求的過程。在報驗時,需要填寫詳細的「報驗申請單」,並附上合同、樣品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以確保商檢機構能夠充分了解商品的檢驗需求。
接著,抽樣階段,商檢機構將根據申請快速派員到貨物存放地進行現場檢驗與鑒定。在此過程中,抽樣遵循特定的方法和比例,從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足夠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用於後續的檢驗。
然後是檢驗環節,商檢機構針對報驗的商品項目,仔細研究合同(信用證)中的品質、規格和包裝要求,明確檢驗依據和標准。通過多種檢驗方法,如儀器分析、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和微生物檢驗,全面評估商品質量。
最後,在簽發證書階段,出口商品經檢驗合格後,商檢機構將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確保商品順利出口。對於根據合同或國外要求需要簽發證書的商品,商檢機構將按照規定簽發相應的封面證書;對於無需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出口商品,僅發放放行單。在進口方面,商品檢驗合格後,商檢機構將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為對外結算或索賠提供依據。對於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可作為對外索賠的依據。驗收合格的商品,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將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以完成整個檢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