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增值稅附表二怎麼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填表說明
根據國稅函[2008]1075號修訂
(一) 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三) 本表「納稅人名稱」欄,應加蓋納稅人單位公章。
(四) 本表「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各欄數據,分別填寫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
1、第1欄「(一)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包括認證相符的紅字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包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應等於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與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據之和。
2、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填寫本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也包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應與第35欄「本期認證相符的全部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減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後的數據相等。
3、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該項應與第23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加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減第25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後數據相等。
4、第4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情況,應等於第5欄至第10欄之和。
5、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輔導期納稅人第5欄填寫本月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6、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寫。
7、第8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輔導期納稅人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8、第9欄「6%徵收率」不再填寫。
9、第10欄「4%徵收率」不再填寫。
10、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其「稅額」欄填寫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1、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應等於第1欄、第4欄、第11欄之和。
(五) 本表「二、進項稅額轉出額」部分填寫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稅法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明細情況,但不包括銷售折扣、折讓,銷貨退回等應負數沖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情況。
1、第13欄「本期進項稅轉出額」應等於第14欄至第21欄之和。
2、第15欄「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用」,填寫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轉出的進項稅額。
3、第21欄「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註明的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中「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稅額。
(六) 本表「三、待抵扣進項稅額」部分各欄數據,分別填寫納稅人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
1、第23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 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結存至本期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輔導期納稅人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初余額數。該項應與上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欄數據相等。
2、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 填寫為本期認證相符,但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本月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3、第25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填寫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條件的也在此填寫。
4、第26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 填寫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只能作為出口退稅憑證或應列入成本、資產等項目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出口企業用於出口而采購貨物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5、第28欄「其中: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輔導期納稅人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6、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 ,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寫。
7、第31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輔導期納稅人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8、第32欄「6%徵收率」不再填寫。
9、第33欄「4%徵收率」不再填寫。
(七) 本表「四、其他」欄中「本期認證相符的全部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項指標,包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與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中的本期全部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相同。「代扣代繳稅額」項指標,填寫納稅人根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八) 所稱的「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均包括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