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綜治辦一般管哪些事
法律分析:綜治辦分為中央綜治辦和地方綜治辦,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並根據研究內容提出建議或意見;總結綜合治理經驗,根據總結內容開展工作,辦理事務。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第七條 今年要在全面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大力開展輿論宣傳的同時,扎扎實實地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加強領導。調整和健全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做到層層有人領導,層層有人辦事,層層真抓實干。(二)制訂規劃。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到地、市、區、縣,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制訂出與「八五」計劃相適應的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五年計劃和每年的實施方案。從今年起,一個市、一個縣一個縣地抓落實,每年落實一部分市、縣,力爭到1995年底使大多數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得到基本落實。(三)重點治理。各地都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排查出治安問題多的地區和單位,集中力量進行重點治理整頓,務使這些地方盡快改變面貌口(四)建設基層。對城鄉少數癱瘓半癱瘓的基層黨政組織,下決心進行徹底整頓,並落實各項綜合治理措施。(五)群防群治D在盡可能多的地區和單位組織好群防群治隊伍,制訂和落實各種形式的目標管理責任制。首先要把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的責任制落實好,使單位內部的治安問題明顯減少。(六)制定法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出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規的要在今年內制定出來,並付諸實施。(七)評選先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在扎扎實實工作的基礎上,於今年底開展一次評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活動,並召開表彰大會。明年在全國范圍開展評比活動,並在適當時候召開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表彰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