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财综2001〕94好文件的全文
财综[2001]94号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 略 (二) 略 (三)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水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工程水费纳入价格管理后,其价格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四)--(十三)略
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 国发 [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文来自: 齐齐哈尔市价格信息网(www.qqhrwjj.gov.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qqhrwjj.gov.cn/onews.asp?id=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