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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23-03-31 19:40:10

⑴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桥孝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字号单独编号。第六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等名称。第八条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起草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起草机构应当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第十一条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起草机构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部门联合制定方式。第十三条起草机构对法律顾问、专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桐消哪相对人、社会公众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其他部门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局码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起草机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的办公机构,将下列合法性审核材料转交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表;

(五)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除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主要意见建议的协调情况外,还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情况作出说明。

起草机构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⑵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对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誉晌范性文件负责受理、修改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派出机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模虚燃法性审查、清理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备案和清理等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受委托执法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当符合我国旦虚已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应当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上级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制发重复性的规范性文件。
属于政府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政府部门依法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十一条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起草与审核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办公厅(室)组织起草、拟定和发布,也可交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组织起草。第十三条对于拟以章、条、款形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知政府法制机构和本部门法制机构从调研、论证、起草阶段介入审查和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内容合法、有效。

⑶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六)行政检查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统一发布。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并慎液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进孝芦行风险评估。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起草机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法律和专业论证。第十绝物一条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听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第十二条起草机构对法律顾问、专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其他部门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的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第十五条起草机构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起草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对草案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与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等事项。第十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⑷ OA的档案管理是什么样的

随着各行各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广泛应用,日常办公、业务中组织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这些电子文件归档形成的电子档案都需要进行管理和长期保存、利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已出台若干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泛微OA以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原则,以OA系统为基础,以电子化流程为脉络,同时与其他专业档案管理系统集成,为组织提供一套规范储存、高效查阅的“数字档案馆”。
泛微OA电子档案管理特色功能
一、电子档案采集
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内部电子文件,系统中包括所有收文、发文、签报、会议纪要等流程内容都可作为电子档案数据来源,真实发生,快速采集。
通过新建档案流程,填写档案有关的关键信息:档案号、编号二维码、盒号、页数、年度、存储介质、档案目录、保管期限等,在线生成档案的规范模板。
同时,泛微可以与档案系统无缝集成,各类公文、人员、产品等信息,会随着OA流程的审批变动,根据信息类型自动同步到档案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库。
对于外部纸质档案,泛微可以与高拍仪、扫描仪等外部设备集成,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方便档案管理员录入。
用户通过使用高拍仪进行档案的拍照,填完档案表单信息后,扫描或拍照的电子档会自动存入附件栏。完成纸质档案迅速转换电子件归档。
二、电子档案编码
1、自动编号
对档案进行编号更有利于文档的归档和查找。泛微的OA系统可以根据客户自己的编号规则在表单中为每份档案自动生成编号。
泛微OA系统通过详细登记档案信息,包含档案名称、档案编号、档案有效期、档案所属部门、档案所属单位、档案所属类目、档案所在档案室列号、层号、盒码、盒号、电子档等信息。
管理员每次在录入档案内容的时候,根据编号系统就能自动完成档案归类,过去需要耗时几个礼拜进行分类的材料,现在一个管理员几天就能完成。
此外,需要什么档案直接根据实体档案编号,就能在系统搜索到对应的电子档案信息,缩短排查时间。
2、档案信息“条码化”
每份电子档案都能生成自己的专属“条码”,上面记录了每份档案的基本信息,比如“经办人、创建时间、档案类型、编号、使用状态等”。
三、电子档案安全借阅
实现档案快速查询,是进行档案管理的目的之一。在档案信息库中,可根据档案名称、档案编号以及档案状态快速查询。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中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立统一的管理机制,明确电子档案管理责任,保存电子档案管理的关键业务过程记录。
泛微采取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安全认证、权限设置等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档案安全。
在OA系统内,针对特定的卷库、案卷、文件,都可进行借阅范围的设置,权限可详细到个人,防止隐私泄露,进一步提升档案的安全性。
无权限的档案,可进行临时授权申请,申请审批通过后,具有短期的查阅权限,授权期结束后,权限自动取消。
全程无纸化操作,更节省时间。
同时,为了保护档案安全和隐私,电子档案下载时会自带水印,包括借阅人、借阅日期等,若是出现信息泄露可进行追究。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销毁对于到期档案,泛微通过档案报废申请流程,审批归档后档案状态更改为档案报废状态,销毁的档案不再参与借阅业务。
五、电子档案相关数据统计
根据员工的借阅申请,可自动形成档案借阅记录台帐。所有借阅记录系统记录,按照各种查询条件检索,一键导出明细,方便统计。
借助智能报表系统和电子表单,档案管理人员、上层领导可以随时在OA报表门户了解不同时期,组织内部各类档案的管理情况。
可以查档案详情、可以了解具体数据分析情况。包括各类文档的借阅频率、有多少超期未还、违规使用多不多,以及各类档案的数量占比等情况。
管理人员再也不用为查档案、出一份分析报告而耗费大量时间,全面提升管理质量。
目前,国务院令已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泛微将借力电子签章系统,助力组织实现真正无纸化的电子档案闭环管理,全面优化档案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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