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然氣開口費 國家相關規定
天然氣是沒有關於開口費的相關規定的。根據國家發改委585號文件,這些費用都屬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開發商購買土地時就已經由開發商繳納,否則按照國家規定不能辦理規劃、立項手續。這些費用已經計入房價,不得冠以任何名義重復收取。
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同時,按照國務院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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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門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
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