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標書費收取規定是什麼
一、標書費收取規定是什麼
1、標書費收取規定如下:
(1)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招標文件收費一般是按成本核算,不能以營利為目的;
(2)招標人根據製作招標文件的工作量制定費用標准,一般100到2000均算合理;
(3)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准文本。
二、可以不進行招標有哪些
1、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② 招標文件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招標文件的收費標准各地區不盡相同,本文將概述常見情況,以便讀者了解大致標准。為了規范招標文件的發售行為,各地物價局與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相關規定,以確保收費透明和合理。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令)和省物價局《關於轉發國家計委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售招標文件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工本費,並需提供正規發票或收據。
結合實際情況,市物價局、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聯合下發《關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工本費的通知》(宿價工[2009]84號),明確了具體收費標准。具體如下:預計中標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下的招標文件,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招標文件,收費標准不超過200元/份;若預計中標金額在100-500萬元之間,貨物和服務招標文件分別按300、400元/份收取,工程招標文件按400元/份收取;若預計中標金額在500-1000萬元之間,貨物和服務招標文件分別按400、500元/份收取,工程招標文件按500元/份收取;若預計中標金額在1000-5000萬元之間,貨物和服務招標文件分別按500、600元/份收取,工程招標文件按600元/份收取;若預計中標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貨物和服務招標文件分別按600、800元/份收取,工程招標文件按800元/份收取。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招標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確保所有參與者都能獲得公平的待遇。
③ 標書費收取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招標文件(即標書)收費一般是按成本核算,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招標人根據製作招標文件的工作量制定費用標准,一般100到2000均算合理(不是標准,僅作參考),要看工作量大小,有的招標項目涉及招標要求復雜、標包或標段劃分多、圖紙的工程量清單量大,同時考慮到技術規范編制等因素,製作招標文件的工作量也相應增大。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