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財綜2001〕94好文件的全文
財綜[2001]94號 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計委
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
財綜[2001]94號
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去由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性質,體現出明顯的市場經營服務特徵。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頒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決定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將下列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 (一) 略 (二) 略 (三)水利部門 水利工程水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81號)。水利工程水費納入價格管理後,其價格標准按照《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製定。(四)--(十三)略
二、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 國發 [1996]29號)的規定,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後,其收入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也不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將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單位財務收支統一核算和管理。
三、 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後,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同時,按規定及時到指定的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購領變更手續。
四、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本文來自: 齊齊哈爾市價格信息網(www.qqhrwjj.gov.cn) 詳細出處參考:http://www.qqhrwjj.gov.cn/onews.asp?id=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