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部分或全部投標文件不被接受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投標人不合格。未依招標文件的規定投標。投標文件為不符合要求的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的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投標人直接或間接地提議給予或同意給予招標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任何形式的報酬或利益,促使招標人在采購過程中作出某一行為或決定,或採取某一程序。投標人拒不接受對計算錯誤所作的糾正。所有投標價格或評標價大大高於招標人的期望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投標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投標文件有下列碧晌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一)逾謹跡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一)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的;(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悔拆模糊、無法辨認的;(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六)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八)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九)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後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