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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文件提到了公辦性質幼兒園

發布時間:2023-03-18 08:02:36

Ⅰ 幼兒園性質指的是什麼

公辦幼兒園是指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哪畢有關規定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公辦性質幼兒園是指由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學校和國有空擾、集體企業及事業單位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 公辦和公辦性質幼兒園均須依法實行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制度李虧芹。

Ⅱ 國企幼兒園屬於公辦還是民辦

國企辦幼兒園是屬於公辦性質的幼兒園。
公辦幼兒園是指一切財產均屬公有,建設經費、辦公經費等等均為財政撥付的幼兒園。其可以分為教辦園、集體園、部門園這三類。伍游幼兒園的一切財產均屬公有,園長由教育局任命,建設經費、辦公經費、教師及保育員工資均為財政撥付。
幼兒園緩橘亂的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其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住宿費標准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主要包括看護人員工資、水電消耗等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擾檔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小區配套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教育部2018年1月22日召開發布會,表示將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相關回收、購置和置換工作。
幼兒園按照時間可以分為全日制幼兒園和寄宿制幼兒園,按照對象可以分為幼兒園、殘疾兒童幼兒園和特殊兒童幼兒園,按照服務可以分為雙語幼兒園,音樂幼兒園。
按照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可以分為大型幼兒園(10個班至12個班)、中型幼兒園(6個班至9個班)和小型幼兒園(5個班以下)。
法律依據
《幼兒園工作規程》 第四條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
第五條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一)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二)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慾望,培養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
(三)萌發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四)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Ⅲ 我國學前教育的管理體制是什麼

學前教育體制一)公辦一統期(1949年至1985年)

自新中國成立至1985年,這段時期對於學前教育來說,基本上由政府承辦,其主要作為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存在。主辦者通常是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或婦聯等。這一歷史時期的學前教育辦學體制是政府全面負責,只存在公辦性質幼兒園,也就是說,只存在國家教育權,只有公辦體制。比如,1983年,教育部頒發《關於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幾點意見》,提出要「分期分批地辦好公社(鄉)中心幼兒園,使之成為農村幼兒園的基地,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它強調統一、集中、公辦。這種高度集權,由國家包辦學前教育的體制直到1985年中央出台《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止才有了一定的松動。此時期的學前教育也稱之為學前教育公辦期。

(二)民辦產生期(旅稿1985年至1993年)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體制改革也開始啟動,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要鼓勵和指導國營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這開始了學前教育回歸社會的旅程。在隨後幾年的國營企事業單位改制中,尤其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為減輕負擔,大量的國營企事業單位將原本包辦的學前教育推向市場,推向了社會。1993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進一步確定了我國「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標示著新的體制形式在國家層面上的清晰確認。這個時期,學前教育除了公辦體制形式外,產生了新的體制形式——民辦體制。從此,學前教育的辦學主體從單一性發展為多樣性,辦學形式也出現了多樣化。

(三)民辦發展期(1993年至2003年)
1993年起至2003年十年間,國家持續地為學前教育提供了走向社會的宏觀政策環境,全面推進了學前教育的發展。1995年國家教委、國家計委、民政部、建設部等多部委聯合發出《關於企業辦幼兒園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學前教育要「社會化「,鼓勵企業辦的幼兒園剝離企業或向社會開放;1997年國家教委頒發《全國幼兒教育事業「九五」發展目標實施意見》,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辦好教育部門舉辦的幼兒園,逐步推進幼兒教育社會化;1999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規行純定:「積極發展以社區為依託的、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幼兒教育。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力量辦學。」;2001年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指出,學前教育以政府辦園為骨幹,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國家一系列促進學前教育社會化政策的出台,使學前教育的辦學主體進一步多樣化,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的積極性得到了前所未有地提高。多樣檔鎮咐化主體的存在使各辦學主體間的競爭逾演逾烈,進一步促進了學前教育市場化和社會化的發展。據教育部《2003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稱,2003年我國共有幼兒園11.64萬所,其中民辦園5.55萬所,佔到了全國幼兒園總量的 47.7%。

(四)民辦主體期(2003年至2010年)
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再一次明確我國今後五年(2003年至2007年)幼兒教育改革的總目標:形成以公辦幼兒園為骨乾和示範,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相結合的發展格局。以此為標志,我國學前教育體制經過十八年的改革與發展,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已經發展成為在整個學前教育體制中舉足輕重的,佔主體地位的一種體制形式。至此,我國學前教育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民辦體制在力量上逐漸占據著優勢,在質量上也逐漸規定著整個學前教育水平的高低。同時,公辦體制進一步萎縮,政府辦園責任逐漸縮水。學前教育體制進入了以民辦體制為主體的時期,即民辦主體期。這一時期,最顯著的特徵是,民辦園數量佔到全國幼兒園總數的一半以上,而且逐年增長。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顯示,2004年民辦園達到6.22萬所,佔到全國幼兒園總數的52.8%,到2010年,民辦幼兒園達到10.23萬所,佔到了全國幼兒園總數的68%。

二、當前我國學前教育體制走向——公辦加強期(2010年至2020年)

學前教育民辦體制的快速增長,雖然為滿足我國日益增長的學前教育需要提供了強大的資源供給,但仍然滿足不了人們對「普惠性」學前教育的需求,幾年來,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入園難」「入園貴」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公辦園和社會力量辦園比例不當,政府學前教育投入比例過低。為了解決這一新的問題,必須調整「公辦幼兒園為骨乾和示範」「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的學前教育體制走向。2010年7月,我國21世紀第一個中長期教育規劃綱要《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出台;同年十一月,國務院《關於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發。這兩個綱領性文件的出台,從不同的視角闡明了當前到2020年我國學前教育體制建設調整的目標和方向:政府主導、成本分擔、以縣為主。其實質是加強學前教育公辦體制建設,「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具體可陳述為:在辦園體制上,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在投入體制上,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體制;在管理體制上,明確各級政府責任,以縣為主,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促進管辦評分離,形成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范有序的教育管理體制。

為了著力、迅速解決目前存在的「入園難」問題,國家決定在公辦加強期的前三年,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到2013年實現新建改擴建幼兒園9萬多所,新增投入超過1000億元,積極探索公辦幼兒園管辦分離、委託管理的運行模式。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到2020年,公辦幼兒園「廣覆蓋」,基本普及學前教育。

三、未來我國學前教育體制走向——公辦主體期(2021年以後)

根據建國以來我國學前教育體制的各期經歷及政策調向,比照英美法意等發達國家和印度、巴西、蒙古、古巴等發展中國家學前教育的發展軌跡,我們能清晰地看到:世界學前教育發展的公益性趨勢在加快;實施學前教育全免費的國家和地區在不斷擴大。學前教育的公益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像商品一樣完全通過市場來提供,而必須通過市場以外的資源配置機制來提供。所以,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未來我國學前教育體制將以「公辦為主」,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以「縣為主」,進入公辦幼兒園在數量和質量上占絕對優勢的「公辦主體期」,為跨入國家義務教育體系,實現學前一年、兩年或三年免費教育做好起跳的准備。

Ⅳ 公辦幼兒園的發展歷程有哪些

先秦時代

我國幼兒教育可以追溯到先秦時代,當時人們已經認識到了幼兒教育的重要性並有不同程度開展。《大戴禮記·保傅》說孔子特別重視早期教育:少若成天性,習慣之為常。書中明確提出教子當幼,也就是說如果從小時起就教兒童如何分辨好壞,那麼長大之後便沒有做壞事的情況出現。

中國古代幼兒教育機構一私塾

私塾是我國古代社會一種開設於家庭、宗族或鄉村內部的民間幼兒教育機構。它是舊時私人所辦的學校,以儒家思想為中心,它是私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生入學不必經過入學考試,一般只需徵得先生同意,並在孔老夫子的牌位或聖像前恭立,向孔老夫子和先生各磕一個頭或作一個揖後,即可取得入學的資格。私塾規模一般不大,收學生多者十餘人,少者數人。私塾對學生的入學年齡、學習內容及教學水平等,均無統一的要求和規定。

最早的兒童啟蒙教育管理機構

中國幼兒園雛形一一育才館

太平天國十分重視兒童啟蒙教育。為加強對童的教育,太平天國專門設立了叫「娃崽館」的機構,實施對兒童的啟蒙教育及管理。

「娃崽館」成立後,太平天國命令所屬官員,將他們的子侄輩及轄下老做的孩童自行送入館內集中管理,並任命忠於太平天國革命事業的知識分子擔任育嬰官。負責管帶和教育館中的孩童。

後來,太平天國又將「娃崽館」易名為「育才館」,並設立「育才書院」,「育嬰官」亦改稱為「育才官」,意要將孩童培育成為太平天國的有用人才。「育才館」的教育形式類似於舊時的學塾。

早在轉戰廣西、兩湖向南京進軍的途中,天王洪秀全就親自召集知識分子撰寫了一些符合兒童特點的幼學讀本。1853年太平天國建都南京不久,洪秀全又下詔負責印書的刷書衙,印製《幼學詩》、《三字經》、《十全大吉詩》和《御制千字詔》

等一批兒童課學讀本,提供給廣大孩童誦習。育才官一般領著孩童讀太平天國頒刻的幼學讀本,並按時布置作業。稍長,再送入「育才書院」深造。這些幼學讀本多為順口溜,朗明朗上口,用簡單、通俗、易懂的文字表達,使孩童們在誦讀之中潛移默化地受到教育。這是中國最早幼兒園的雛形。

中國最早的幼兒園

廈門鼓浪嶼曾經出現過中國最早的一所幼兒園——懷德幼稚園,它坐落於鼓浪嶼日光岩下,是日光幼兒園的前。這座中國最早幼兒園的創辦,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

清朝末年,英國基督教長老公會牧師韋玉振到鼓浪嶼傳教時,於1898年2月在鼓浪嶼鼓新路35號牧師樓創辦家庭式幼稚班「憐兒班",同年改為幼稚園,這便是後來的懷德幼稚園。由於它創辦的時間較早,據有關文史專家考證,它是中國出現的第一所幼兒園,故有「中華第一園」的美譽。

中國最早的官辦學前教育機構

湖北武昌蒙養院

湖北式昌蒙養院是我國最早的一所官辦學前教育機構,是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創立的。當時正值兩湖(湖北、湖南;因湖北湖南在當時同屬湖廣省,所以也稱為湖廣總督張之洞在湖北執掌政務,在他的推動下,興起了倡辦新式學校的熱潮。

在這種形式的影響下,1903年秋,湖北巡撫端方在武昌閱馬場創辦幼稚園一所,聘請戶野美知忠等三名日本保姆經辦,由戶野美知惠擔任園長,並擬訂了《湖北幼稚園開辦章程》。1904年1月,清政府頒發《奏定學堂章程》,定學前教育機構名為蒙養院,湖北幼稚園成為武昌模範小學蒙養院。

壬戌學制

幼稚園正式列入教育系統

1922年頒布「壬戌學制」,將幼稚園正式列入教育系統,規定接受6歲以下兒童,但無細則。

20世紀30年代開始為中國幼稚園發展時期,標志性事件是《幼稚園課程標准》《幼稚園規程》的頒布。具體、詳盡的提出了幼稚園相關細則。1939年國民黨時期頒布《幼稚園規程》(未正式實行),1943年修改為《幼稚園設置辦法》正式公布與施行。

中國歷史上第一所開展教育科學研究的幼兒園

1923年陳鶴琴創辦鼓樓幼稚園,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所開展教育科學研究的幼兒園。

1940年初陳鶴琴在江西設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所公辦幼兒師范學校,江西實驗幼稚師范學校。以前總巧含彎是先有幼稚園再有幼兒師范學校的。

1952年在蘇聯專家指導下擬定《幼兒園暫行規程(草案)》孝悶,這是新中國頒布最早的幼兒教育法規文件,標志著我國幼兒園制度的形成。從這里開始叫做幼兒園,而不是「幼稚園」了。

Ⅳ 民辦幼兒園轉公辦的政策

2020年,深圳市小區配套幼兒園公辦園比例必須達到50%,每個小區至少1-2所公辦園。對於當前民辦園佔比90%以上的深圳市來說,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指標是明確的,期限是具體的,如何合法合規實現「民辦轉公辦」,迅速達標50%,對深圳市和各區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來說,任務很重,時間很納斗短,壓力很大。對於幼兒園的舉辦者來說,何去何從,憂心忡忡:普惠,還是轉公辦;「民轉公」如何補償?

本文擬簡要梳理深圳市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政策,分析「民轉公」的難點及應對措施,供遇到類似問題的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和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一、國家及廣東省的要求

國家及廣東省層面的政策主要是提出了原則性和綜合性的要求,簡單總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觀點或者意見:

1、小區配套幼兒園必須是普惠園(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不得為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2、2020年,普惠園必須達到80%;

3、民辦轉公辦,需要重點解決機構編制、教職人員配備和事業單位登記三個方面的問題。

二、深圳「民轉公」政策
(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優質發展的意見》
2019年4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優質發展的意見》(深府辦規[2019]2號,以下簡稱《促進學前教育普惠發展意見》)。對於學前教育發展、公辦幼兒園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1)到2020年,基本實現學前教育普鏈茄祥惠優質發展。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佔比達到50%。

(2)教育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等利用國有(集體)資產舉辦(其中教育行政部門需與其他組織合作舉辦)的幼兒園,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按程序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3)公辦幼兒園日常運行經費實行「以事定費」管理,按生均標准給予財政撥款。

(4)實行教職工全員崗位聘用管理,按需設崗,以崗定薪,高起點配備教師隊伍,專任教師須100%持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5)建立學前教育智慧管理平台,推動家園共建共管。創新示範引領機制,成立「公辦學前教育集團」,建設以公辦幼兒園為核心的「學區聯盟」,完善優秀人才流動機制,交棚搏流輸出幼兒園管理、課程教學研究等經驗。

(6)各區要將產權屬於政府的新建幼兒園全部辦成公辦幼兒園。

(7)將承辦協議到期的現有政府產權幼兒園全部轉為公辦幼兒園,其中承辦期間達到市一級及以上辦學等級、依法依規辦學的,原承辦方可根據自願原則接受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管理,執行全市統一的公辦幼兒園辦學標准與管理要求;承辦期間未達到市一級辦學等級或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一律交回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鼓勵承辦協議未到期的提前轉型。

(8)鼓勵原村集體、國有企業利用自有資產舉辦的幼兒園轉為公辦幼兒園。

(二)《深圳市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2019年9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19〕225號,以下簡稱《治理方案》),這是深圳市小區配套幼兒園「民轉公」最主要、最核心、最具有參考性的政策文件,對於「民轉公」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方案。

三、教育行政部門「民轉公」的重難點和應對
(一)舉辦者的補償和獎勵問題
1、重難點:

(1)補償的范圍和標准

民辦幼兒園在辦學的過程中,舉辦者投入了時間、精力和資產,形成了一定的教育品牌,具有一定影響力。雖然承租、承包、承辦合同已經到期,但是舉辦者一直有優先承辦和獲利的心理預期。這一些問題,導致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對於政策要求「民轉公」存在著或強或弱的抗拒心理。在轉為「公辦」沒有協商空間,如何補償,就成為了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是否可以補償?剩餘資產如何定價,如何處置?承包、承辦合同未到期能否提前收回,是否可以補償?「民轉公」之下的民辦幼兒園的員工辭退是否補償?補償的問題不解決,「民轉公」的問題可能就無法快速推進。

(2)獎勵問題

2020年底,實現公辦園比例50%,結合深圳市的學前教育實際情況來看,存在不小的難題。政策也明確「鼓勵提前轉為公辦幼兒園」,對於配合或者主動要求轉為「公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是否需要進行獎勵,如何獎勵,也是一個有意義的問題。制定科學的獎勵方案,對於推進「民轉公」進度,實現2020年底,公辦比例50%,可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2、應對:

(1)按照標准(按照已建成尚未移交產權的配套園、尚未回購的配套園、出租或承包的其他園三類對國有產權進行分類)對民辦幼兒園進行分類統計,對於出租或者承辦尚未到期的民辦幼兒園重點統計剩餘年限;

(2)認真研究已經簽署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承辦協議或者承租協議,特別關注協議約定的政府單方解除權、合同到期後的處理方案、民辦幼兒園原裝修及設備的剩餘價值的計算方案。

(3)明確小區配套幼兒園「民轉公」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合同依據,做好解說和宣傳工作,避免出現不良的社會影響。

(4)結合區實際情況,對於承辦協議未到期的民辦幼兒園制定補償辦法,補償必須標准統一,考慮到各種實際情況,重點關注幼兒園的裝修和剩餘資產、租賃合同的剩餘年限、民辦幼兒園辦學質量,明確補償的標准和操作程序。

(5)對於積極配合的民辦幼兒園,考慮給與部分獎勵。

(6)對於補償方案,可以採用「一園一案」、「一事一議」的方式與舉辦者協商補償方式。

(二)員工接收和安置問題
1、重難點:

(1)民辦幼兒園員工全部轉為公辦幼兒園教職工可能存在障礙

民辦幼兒園,機制相對靈活,其教職工的配備及素養參差不齊,並不一定符合《幼兒園工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辦幼兒園作為事業單位,其對於教職工的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一般有明確要求。民辦幼兒園的員工全部轉為公辦幼兒園的教職工,從任職資格和合規性的角度來說,可能存在不小的障礙。如何安置民辦幼兒園的教職工是一個緊迫的問題,處理不好,可能會產生其他社會問題。民辦幼兒園的老員工,在幼兒園已經工作多年。當前,要求民辦幼兒園轉為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的工作年限是否能夠連續計算,也是一個需要考量和解決的問題。

(2)民辦幼兒園主體終止離職員工處理問題

民辦幼兒園轉為公辦幼兒園,拋開資產不說,從法律上來看,屬於從民辦非企業法人(部分民辦幼兒園的法律性質可能為公司)變更為事業單位(也有可能是民辦非企業法人注銷,設立事業單位)。主體法律性質的變更,原來的民辦幼兒園作為用工主體消滅,對於無法轉為公辦幼兒園教職工(主要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或者不願意加入公辦幼兒園(主要可能是待遇的問題或者隨著舉辦者離開)員工的人來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民辦幼兒園一般簽署的是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系)的規定進行補償或者賠償。

2、應對

(1)對於民辦幼兒園的全體員工基本情況進行簡單盡調,重點關注薪酬、工作年限和職位;

(2)對於符合錄用條件的民辦幼兒園的職工,建議錄用為公辦幼兒園的教職工;

(3)對於不符合條件想留下來的員工,設置一年的過渡期,針對性培訓,一年之後符合條件,予以錄用,不符合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補償;

(4)對於想要直接離開的職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合法合理的補償;

(5)錄用為公辦幼兒園職工的人,延續其在民辦幼兒園的工作年限。

(三)民辦幼兒園或有債務問題
1、重難點:

大量民辦幼兒園治理機構不甚完善,辦學資金緊張,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借款、擔保等問題。這一類的問題,不好核查,難以發現,主要依賴於舉辦者的主動披露或者對方當事人的告知。「民轉公」的過程中,涉及大量的小型民辦幼兒園,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存在較大數額債務或者債務披露不充分的問題。實踐中,對於民辦學校的100%收購,需要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舉辦者在知悉收購存在的情況,故意在關聯方之間製造的虛假債務

2、應對:

(1)做好民辦幼兒園的法律盡調工作,重點關注印章使用、擔保、借款等問題;

(2)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幼兒園歷史債務的承擔方式;

(3)注銷原來辦學主體(民辦非企業法人),設立新的辦學主體(事業單位);

(4)與員工簽署新的勞動合同或者人事合同,與繼續合作的供應商簽署新的合作協議。

四、「民轉公」核心問題分析
(一)何謂「公辦幼兒園」
由《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轉公》)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的規定可知,《民促法》層面的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反推可知,《民促法》公辦學校的核心內涵包括兩個要素:一是國家機構舉辦;二是利用國家財政經費辦學。而《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公辦園是指由國家機構舉辦,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街道、村集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兩個文件的規定是存在重大區別的,差別主要在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街道、村集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是民辦幼兒園還是公辦幼兒園,《民促法》認為屬於民辦,《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認為屬於「公辦」。從文件的效力等級來看,法律優先於部門規章,應當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執行。

個人推測,之所以增加「公辦園」內涵,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門要2020年「公辦園佔比50%」,目標實現不了,只能在文字上下功夫了。

從法律性質的角度來說,民辦幼兒園屬於民辦非企業法人或者公司法人,而公辦幼兒園屬於事業單位法人。從員工身份角度來說,民辦幼兒園職工簽署的是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系;公辦幼兒園的教職工存在編制,屬於人事關系,當然也可能存在部分員工是「合同工」。

公辦幼兒園法律性質為事業單位,舉辦者是國家機關,依靠財政經費辦學,大部分教職工有編制。「民轉公」過程不應該是簡單的派一個有編制的園長去接管民辦幼兒園,這其中必須有:「民轉公」協議的簽署,原辦學主體的注銷,新事業單位的設立,編制名額取得,財政經費的支持,人事(勞動)合同的簽署,學生的平穩接手。

當然了,最關鍵的還是學位的增加,學費的減少,教學質量的提升。

(二)承辦合同到期是否一律不予補償
從深圳市當前的政策來說,政府產權和國企產權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求承辦合同到期的,一律轉為公辦幼兒園。從現在得到的信息來看,對於承辦合同到期的,政府傾向於不作任何補償。我們認為,對於承辦合同到期的民辦幼兒園一刀切不予補償,不符合實際情況,建議關注和研究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能夠繼續使用的裝修和教育設施。《承辦合同》對於處理和作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承辦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作價,適當補償。

(2)解僱產生的補償或者賠償。民辦幼兒園到期,公辦園接收或者聘用的員工,不存在問題;對於不符合公辦園錄用條件的員工,經過過渡期依然不符合錄用條件,公辦園不予錄取,從公平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公辦園應當承擔補償的法律責任,當然了,《承辦合同》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3)預期利益損失。對於民辦幼兒園舉辦者來說,最終的損失是屬預期利益損失。但是,嚴格從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角度來看,民辦幼兒園舉辦者的逾期利益補償的訴求落空的可能性很高。對於違約可能產生的預期利益損失,法院一般都不會支持,更不要說是合理到期的承辦合同。

(三)特殊幼兒園是否特殊處理
「民轉公」的過程中,由於小區配套幼兒園數量多,不同的幼兒園存在不同的特殊情況。各區具體的「民轉公」實施方案應該考慮到這一些民辦幼兒園的特殊情況作。

1、未到期的政府產權民辦幼兒園轉公辦。當前的深圳市一級的政策鼓勵未到期的政府產權民辦小區配套幼兒園轉為公辦。但是在到期前,轉為公辦,對於民辦幼兒園來說,存在著直接的投資損失(裝修、教育設備、投資款的回收)。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政府對這一部分舉辦者損失的進行合理的補償或者獎勵很有必要。

2、非國有產權(包括產權不明)轉為公辦。民辦幼兒園用以辦學的物業,所有權不在政府一方,該類幼兒園轉公辦。對於政府來說,關鍵不在於補償,而在於物業的價格。單存的物業作價,市場公允價值比較好獲得,關鍵在於政府一方是否接受市場價格的購買。如果物業的價格談不妥,非國有物業辦學的幼兒園轉公辦,可能就難以實施了。《實施方案》對於這一類的回購,用的表述是「協商補償」。

3、幼兒園的品牌。對於民辦學校來說,學校品牌這一無形資產,可能比物業等有形資產的價值更高。但從《實施方案》的內容來看,並未體現出對辦學質量優、生源質量好的民辦幼兒園的特殊照顧或者特殊處理。我們認為,對於省優秀幼兒園、市優秀幼兒園等辦學質量好、群眾滿意度高的小區配套民辦幼兒園,在轉為公辦的過程中,應當予以特殊的處理,例如:專門獎勵、補償比例提高、公辦園委託原團隊管理。

結語
政府和國企產權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民辦轉公辦」對於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的問題,意義重大。但是,小區配套幼兒園民辦轉型公辦的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務必把「好事做好」,避免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程序合法,應對合規,補償合理,防範法律風險,做好宣傳和溝通,循序漸進,逐步推進。實現學位增加,學費降低,質量提升的改革初衷,真正補足短板,辦好深圳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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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哪個文件提到了公辦性質幼兒園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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