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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犯罪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21 04:51:03

㈠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成因

1、网络交互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而网络的交互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2、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网上犯罪以青少年为多。青春期的青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抵制和排斥师长的见解,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
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侦查不易实现,使因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降低至最低点,甚至有时为零风险,遏制、打击之,却须消耗相对大得多的反犯罪成本,由此也助长了犯罪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其作案证据可通过预先安装好的、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如此一来,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要想捕获此类作案人都十分困难。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1)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2)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
(3)互联网的交互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而交互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交互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㈡ 什么叫计算机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 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版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权,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㈢ 我一个朋友2年前教给他朋友网络技术现在他朋友利用技术犯罪被抓了说是我朋友教的 我朋友会不会被抓呢

可能会问询,不会被抓的,教技术没错。错的是你朋友利用技术犯罪。

㈣ 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犯罪情报工作中的应用

关于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思考 欧三任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长沙 410006) 加强情报专业队伍的 建设、 关键词:网络犯罪情报;搜集 加强网络犯罪情报基础建设、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以及加强与国际合作等措施 ,建立完 善的网络犯罪情报搜集体系。 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组织情报和样品情报五个部分。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加强日常登记、 加强与民间组织商业公司的合作、 ,互联网在人类社会中的普及 ,网络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 ,适应预 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必须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凡是与网络相关的犯罪都是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 ,其内容 包括人员情报、案件情报、线索情报、 中图分类号 :D631. 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27575 (2006) 0120028204 一、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推进 ,互联网在人类社会的 普及 ,网络愈来愈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休闲的重要方式 ,与之 相伴而生的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也越来越普遍。从一定 意义上说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 ,既是一项高屋建瓴、未雨 绸缪的战略性工作 ,又是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 (一)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是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 需要。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规律 ,网络犯罪亦 然。近年来网络犯罪急剧增加 ,并且可以预见的是 ,在未来网 络犯罪将还会持续增加 ,并逐渐会成为我国一种主要的刑事 犯罪形式 ,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向社会深层次渗透 ,网 络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大大超过传统领域的刑事犯罪。 打击网络犯罪将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因而公安机 关迫切需要搜集和储存大量的网络犯罪情报 ,为打击网络犯 罪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是准确预测网络犯罪的需 要。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形式多样 ,智能化、隐蔽化程度高 ,危害 大的特点。这就更需要公安机关逐渐搜集、存贮大量的网络犯 罪情报 ,并以其为对象 ,进行深入的综合研究 ,找出网络犯罪的 规律与特点 ,提高公安机关的发现能力 ,准确预测网络犯罪的 发展趋势 ,及时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预警和解决故障的技术 (例如黑客的入侵、网络病毒的散布 ),确保互联网的安全 ,而要 完成这一项工作 ,没有丰富的网络犯罪情报是办不到的。 二、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 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是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 先要解决什么是网络犯罪这一概念。由于我们网络犯罪情报 工作只是涉及情报的搜集 ,并不涉及司法罚则和确定罪刑 ,因 此我们不必对网络犯罪概念进行过多过细的研究 ,笔者认为 可以略去目前学界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种种讨论和纷争。本文 收稿日期 :2005-09-06 认为 ,从搜集网络犯罪情报这一层面出发 ,概而言之 ,网络犯 罪就是与网络相关的所有犯罪。不论其是将网络作为犯罪的 手段还是将其作为直接侵害的客体 ,在此都姑且不论 (本文中 网络犯罪概念都作此理解。根据这一概念 ,网络犯罪情报搜 集的对象也就容易理解了。简而言之 ,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 对象就是所有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既包括传统的刑事案件向 网络渗透的案件 ,也包括现在学界讨论较多的计算机犯罪案 件和信息犯罪案件。 在此要强调的一点是 ,部分的网络治安案件也应纳入网 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对象。原因在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 的特点 ,从目前所破获的实际案件来看 ,诸如黑客攻击、非法 入侵、病毒散布等犯罪行为开始都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违法行 为 ,违法者在初试成功后 ,由于冒险心里和侥幸心里的驱使 , 激发其违法升级 ,发展成为犯罪 ,甚至不计后果 ,这一点在网 络犯罪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也是网络犯罪与传统的治安违法 和刑事犯罪有着明显区别的特征之一。因此部分网络治安案 件也应纳入搜集对象。 依照现有的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网络犯 罪趋势的预测 ,笔者认为从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这一目的出 发 ,对网络犯罪情报搜集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网络犯罪线索型情报 按照一般理解 ,线索型情报就是指可供侦查或调查的有 关刑事犯罪活动的可疑迹象和特定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线索。 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线索型情报搜集对象就是指 以互联网络为目标或手段的违法犯罪线索 ,侧重指在使用互 联网中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事、物、时间与空间的嫌疑线 索。既包括传统刑事案件在互联网络中的渗透 ,例如犯罪分 子或是犯罪团伙经常在聊天室、 CICQ等网络公众聊天空间利 用网络语言或是犯罪暗号 (包括犯罪隐语 ),进行联络、布置、 作者简介 :欧三任 (1968-) ,男 ,湖南宁远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教授 ,主要从事犯罪情报学、侦查学研究。 28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第 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 2月 策划、逃跑、销赃、物色对象等具体犯罪行为实施的线索 ,也包 括现在法学界讨论较多的新型的计算机犯罪或是信息犯罪案 件的具体线索。由于互联网络自身具有的开放性、空间与时 间的无限性、隐蔽性、网络语言的随意性等特点 ,使得搜集与 网络犯罪相关预谋案件、未破案件线索极为艰难。 (二)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情报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情报一样 ,网络犯罪情报中的人员情 报是指有过网络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虽然就 目前而言对于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 的重新犯罪率 ,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权威性的调查与统计 ,但可 以预见 ,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特点 ,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指 挥、策划、协调、联络、逃跑、销赃甚至进行恐吓、敲诈等带了与 及犯罪类型、 (含被害单位 )基本情况、损失情况等信息点。 传统犯罪不可同日而语的便利 ,犯罪分子 ,尤其是精通互联网网络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 ,在作案手段、作案特点以 的传统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会继续使用互联网这一便捷的痕迹物证、侵害对象上都有着显著的不同于普通 条件继续进行犯罪。因而开展对网络犯罪人员情报的搜集不刑事犯罪的特点。例如在犯罪手段与犯罪特点上 ,网络犯罪 仅是必要的 ,也是将来打击犯罪所必然依赖的重要资料。这 类搜集对象应该包括已经受过公安机关打击的有过网络犯罪 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员 ,并且应该包括部分因 网络违法受过治安处罚的违法人员。具体应该包括现行的网 络违法犯罪人员资料、网络犯罪在逃人员资料、通缉犯资料、 重点人口资料等对象。 (三)网络犯罪案件情报 案件情报搜集的对象 ,是以破获和未破的各类网络案件 为对象而建立的案件情报资料 ,也即凡是与互联网络相关的 案件都是网络犯罪情报案件资料搜集的对象 ,在此我们不论 其是将互联网络作为犯罪手段还是直接将互联网络秩序作为 侵害客体。同时网络案件情报搜集的对象 ,也不以案件的性 质和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为标准 ,而是以违法与犯罪行为是否 与网络有关 ,案件是否含有网络犯罪信息为标准 ,从而将网络 犯罪情报系统建立成为一个高标准的覆盖能力广、搜集能力 强的网络犯罪信息搜集体系 ,全面、广泛、及时地搜集各类网 络犯罪情报 ,为侦破各类与互联网络相关的案件提供扎实的 基础和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 ,网络犯罪情报系统就是以与互联网相关的案件为 主要对象 ,同时包括一部分与互联网相关的治安案件为搜集 对象的犯罪情报系统。 三、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内容 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 ,必须从着眼于建立一个高度完善、 逻辑体系清晰的系统来构建其搜集体系与内容。参照已有的 刑事犯罪情报工作的经验 ,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应该包括以 下五个系统及其相关的内容。 (一)网络犯罪分子及其网络犯罪嫌疑人员资料库 这部分搜集内容我们也可以简称人员资料库。主要是搜 集受过公安机关打击的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员的 有关资料。搜集的具体内容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情报资料一样 主要包括登记对象的自然状况、体貌特征和违法犯罪事实或 嫌疑依据三个方面。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 ,大多情况下 ,犯罪分子进入互联网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都是通过注册网名来确认其在网上的身 份 ,从而以其注册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从事违法犯罪犯活动 ,因 而网名对人员资料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有人认为 ,网名在网 上可以随时更改 ,随意性大 ,不易搜集。其实不然 ,从大多数 案件看 ,犯罪分子策划实施某一具体案件还未完成时 ,一般是 不会随意更改网名的。因此相对于传统的犯罪情报而言 ,要 重点登记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职业、受教育情况 (尤其是所 学专业 )、网名、绰号、主要关系人或共同犯罪人等基本情况。 (二)网络犯罪案件资料库 案件资料应详实记载构成案件各个要素的要件 ,或者说 详细登记案件所包含的信息点的具体情况。重点放在构成网 络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的类型 (性质 )、作案手段 (含入 侵方式 )、作案特点、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被害人 案件主要记载其上网的规律、上网的方式、网上主要活动、选 择对象、具体侵入方式、口令 (密码 )破解技术、作案目的等。 网络犯罪案件的痕迹物证与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区别就更大 了 ,既有可能如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那样存在着指纹、足迹、工 具痕迹、细小物质等 ,更多的是以磁盘为主要介质所储存、保 留或是遗留的信息。 (三)网络犯罪组织资料库 犯罪分子结成团伙 ,共同实施诸如系统入侵、黑客攻击、 盗窃商业秘密等形式的计算机犯罪 ,目前从实际来看还不多 , 但不能据此否认其在将来发展的可能性。从现实而言 ,网络 犯罪中 ,大多数组织犯罪仍然是传统刑事犯罪中的组织犯罪 在网络上的渗透或延伸。有的是先在网上聊天而后结成团伙 进行犯罪 ,有的是先结成团伙 ,后在互联网上实施犯罪的策 划、密谋和传递犯罪信息 ,因而在互联网上一般都有固定的联 系方法和联络地点 (网站 ),相互之间有自己的隐语或者特有 的网络暗语。因此加强对犯罪组织情报资料的搜集 ,也是很 必要的。网络犯罪组织资料库搜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团伙或主 要关系人的姓名、住址、团伙性质、主要活动事实、联络方式、 网名等进行详实记载。 (四)网络犯罪线索资料库 网络犯罪较之普通的刑事犯罪隐蔽性更强 ,技术含量更 高 ,其犯罪线索不易发现 ,因而对网络犯罪线索的登记和积累 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任何案件的查证都是首先从线索开始 的 ,没有线索来源 ,就没有侦查的开始。要打击和防范网络犯 罪就必须加强对网络犯罪线索的搜集与登记。网络犯罪线索 资料要通过对网络的实时监控和各种调查措施获取。搜集的 内容应侧重于记载犯罪线索涉及的时间、地点 (网站、网吧 )、 主要嫌疑事实、作案手段、案件性质、联络方式、侵入方式等。 (五)网络犯罪情报样品资料库 搜集网络犯罪情报样品资料 ,特别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 系统方式、黑客攻击技术、网络病毒等样品的原理、技术进行 搜集与分析 ,对提高公安机关发现网络犯罪的能力、加强对公 安网络秩序的监控有着良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因此 ,对于 网络犯罪中的典型案件 ,尤其是典型的证据 ,应用照相、录像 等手段进行记录 ,对显示器屏幕上的图像、文字也可以照相、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刑事法学欧三任关于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思考 录像进行记录储存 ,对磁盘里的隐藏信息进行恢复复制以保 存研究 ,对非法程序进行拷贝进行储存 ,以备分析研究 ,不断 提高公安机关的发现能力和打击能力。 四、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 ,且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 型犯罪 ,世界各国在打击网络犯罪的斗争中都还处于摸索起 步阶段 ,我国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打击网络犯罪的先进经验的 基础上 ,建立起我国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有效机制 ,其中必 然包括建立我国网络犯罪情报的有效搜集体系。 (一)加强立法 ,为网络犯罪情报搜集提供合法依据 犯罪情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情 报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侦查手段,因而犯罪情报工作必须要依 照有关法律而开展。但是相对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的犯罪形 式,目前我国立法并不完善,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 在情报搜集中如何解决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情报搜集的程序、 能对复杂场所、重点行业进行有效控制的情报搜集体系,尤其 是要加强对公众网吧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金融、证券、电信、 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的重点监控, 使网络犯罪情报能源源不断的搜集上来,有效地获取动态型 的线索情报,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行为。 (五)加强与民间组织、商业公司的合作,加强秘密力量建 设 在美国,有一些很著名的专门从事电子数据恢复、网络安 全生产的商业组织,他们与侦查机关都有很密切的联系。这 些商业公司常被称之为“电子证据发现公司”,他们的任务就 是协作或是帮助侦查机关还原在侦查中获得的遭到了破坏的 电子证据。其实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情报有着很密切的联 系,还原的电子证据所寓含的信息正是犯罪情报所需要的信 息。因此借鉴他们的做法,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必须加强与 民间组织、商业公司的合作。特别是这些民间组织、商业公 予以规范 搜集的手段问题等,也需要不断地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使之更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在立法方面 ,要 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 ,可以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 ,把 国际公约的精神转化并补充到我国的立法中 ,加强执法和司 法的功能 ,使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与打击网络犯罪都在法定 的范围内进行。 (二)加强网络犯罪情报搜集的专业队伍建设 ,使网络犯 罪情报的搜集走向专业化 目前为打击网络犯罪 ,国外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职业 队伍 ,也即网络警察队伍。我国公安机关为适应打击网络犯 罪的需要也已成立了网络警察队伍 ,为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 的搜集 ,我们可以考虑在网络警察队伍中 ,培养专门的负责搜 集网络犯罪情报的网络警察 ,加强网络犯罪情报工作的专业 化、职业化建设 ,这也是由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网络技 术发展日新月异 ,网络犯罪也会随着网络技术变化而不断翻 新 ,搜集网络犯罪情报又需要特别的技术和程序 ,同时网络犯 罪的数量同步大量增加 ,客观上需要一个专门的专业力量来 从事此方面的工作 ,以期保证对网络犯罪情报发现、搜集的及 时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登记工作 犯罪情报的日常登记 ,是犯罪情报搜集的基本手段之一。 有关部门应及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犯罪情报的登记工 作制度 ,对侦查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查获的网络犯罪线索、网络 犯罪案件、查获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和网络犯罪分子要及时进 行登记。网络犯罪情报登记工作制度 ,首先要明确工作职责 和责任制 ,保证登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及时搞好网络犯罪情 报的整理与录入犯罪信息系统等工作。其次 ,要建立专门的 情报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情报人员 ,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是一 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唯有如此 ,才能保证网络犯罪情报资料 工作有条不紊切实开展 ,才能给网络犯罪情报系统的建立提 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网络犯罪情报的基础建设 ,广辟情报来源 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智能性和隐蔽性 ,因而网络犯罪情 报大量的隐藏于社会的各个层面 ,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的基 础建设 ,建立起情报网络覆盖面广、各种情报来源渠道畅通、 30 司 ,由于他们拥有技术上的优势 ,因而也更善于发现新型的网 络犯罪及其犯罪手段与形式。此外 ,还要加强同重要单位和 各个网站监管人员的协作与联系 ,建立畅通联系协作制度 ,以 保持畅通的情报来源渠道。 为加强对互联网重点部位和重点行业的控制 ,必须加强 网络秘密力量的建设。这是打击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的 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秘密侦查手段。但如何根据必须与可能 的原则 ,在互联网上或者互联网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 行业建设和布置一支素质高 ,分布合理的精干的秘密力量队 伍 ,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有目的的在重 点人员 (如各个网站的网络管理人员 )、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物 色布建秘密力量 ,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多发部位例如公众网 吧、金融、证券等重点单位的监控工作 ,要对秘密力量进行适 当的教育与培训 ,提高秘密力量发现和获取网络犯罪情报的 能力 ,有目的的获取深层次的内幕情报。 (六)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网络犯罪情报工作尚处于建设初期 ,网络犯罪情报 人员的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 作案工具的技术含量都会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 不断提高 ,情报人员要获得相关情报 ,就必须跟上技术的发展 潮流 ,寻找犯罪手段的弱点 ,以便有效搜集情报。因此要对网 络警察和网络犯罪情报人员及时进行技术培训 ,或者为他们 及时进行知识的自我更新创造条件。同时也要给予他们以犯 罪学、侦查学 ,尤其是情报学方面的培训 ,提高他们发现情报、 分析情报、整理情报的能力 ,使之具备情报人员对情报的搜 集、整理、存贮、检索等专门的情报技能。 (七)加强对网络犯罪情报应用系统的开发 ,研发网络犯 罪情报的高效应用系统 犯罪情报只有在一定的应用系统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 值 ,为打击网络犯罪 ,公安机关应组织专家尽早开发专门的网 络犯罪情报应用系统 ,建立网络犯罪案件信息库、网络犯罪人 员信息库等 ,满足网络犯罪侦查机关多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 也满足社会公众对防范网络犯罪的技术咨询与指导的需求 , 尤其是要保证信息查询的快捷性与准确性。要使网络犯罪情 报迅速地转化为破案力 ,公安机关就必须抓紧开发更有效的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第 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 2月 情报应用系统 ,通过实际应用 ,进一步激发侦查人员的情报意构还要负责搜集全国各地甚至其他国家的网络犯罪资料 ,建 识 ,促进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工作。 立内容详尽、及时更新的动态数据库 ,一方面有利于侦查机关 (八)抓紧对网络犯罪信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查询和串并案件 ,另一方面有助于研究网络犯罪的发展过程 , 网络犯罪案件种类繁多 ,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网络语言繁总结案件规律 ,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给实际工作提供方向性 杂随意 ,公安机关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 ,必须尽快指导。 组织专业人员 ,对网络语言和网络犯罪特征进行搜集、概括和(十)加强网络犯罪情报工作的国际合作 研究 ,制定出网络犯罪信息标准 ,才能使网络犯罪情报得以规网络犯罪是没有国界的犯罪 ,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在打 范地表述和整理 ,否则将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情报的使用 ,尤击网络犯罪方面有着成功经验的国家都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其影响信息共享功能的发挥 ,也影响网络犯罪情报应用系统例如西班牙与欧洲其他国家网络警察的合作、特别是与美国 的开发。 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 情报的流失和资源的浪费,给社会和用户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需要一个机构能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并及时提供给各地 (九)建立全国性的网络犯罪情报协调机构 着同其他国家协同作战的形势。因此,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 重要手段之一的网络犯罪情报工作,必须要有意识地加强同 大和美国等网络警察组织相互都保持着十分密切的接触。从 网络犯罪突破了地域的限制 ,行为地与行为结果相分离 ,近年来看 ,国外网络犯罪有不断向我国渗透的倾向 ,我国面临 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相分离。网络犯罪情报的搜集往往需要 跨地区进行。如果侦查机关各自为政 ,单独侦查 ,就可能造成 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 ,互通犯罪情报 和信息 ,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侦查机关和网络监管部门以网络犯罪信息 ;同时这个协调机 Thought on the Collection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OU San2ren (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 Changsha ,410006 , Hunan , China) Abstract : As the level of social information enhances and internet popularizes in human society , network crime has become a new kind of crime form. To meet the need of attacking and preventing network crimes , the collection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All the network2related crimes are the objects of the collection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whose content includes staff intelligence , case intelligence , clue intelligence , organization intelligence and sample intelligenc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establish a perfect collecting system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by strengthening the daily registration , th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intelligence personnel , basic building of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 the cooperation with nongovernmental commercial corporations , the construction of secret force as well as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 words : network crime information ; the collection of intelligence (责任编辑 :叶剑波 )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㈤ 什么是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来, 是指行源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㈥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措施

1、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网络信息污染的过滤和自身安全的防范也不容忽视。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同时,政府应该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工作,鼓励成立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民间公益性团体。
3、依法规范网络经营、完善网络法律体系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针对软件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对计算机领域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也在第286、第287等条增加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条款。
4、严厉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数据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因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
通过对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及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分析和论述,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中国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中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对象过于限制,未对侵入网络系统的犯罪进行立法规制,不利于打击入侵、破坏网络系统的犯罪。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低龄化之间有较大冲突。因此,极须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切实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㈦ 、论述网络技术对教育的影响。16px

现在,人类社会已经21世纪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已经与人们的日常工作、专学习和属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社会目前又处于了一个历史飞跃时期,正由高度的工业化时代迈向初步的计算机网络时代。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今天,电脑和网络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角落。那么今后,我们将用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面对网络科技给我们带来的物质层面和精神上的变化,我们必须对因为网络而引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层面的深层次变化作一个深刻的理解和清醒的认识,我想这必将成为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大课题,也可能是我们科学工作和研究者们需要面对的新的挑战。

㈧ 急需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文章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㈨ 我一个朋友2年前教给他朋友网络技术现在他朋友利用技术犯罪被抓了说是我朋友教的 我朋友会不会被抓

不是让他用技术去犯罪,不构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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