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的紅頭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出台的紅頭文件,只要不與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針沖突,並且無違背現行法律法規的,就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紅頭文件屬於行政范疇,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沖突時,應按照法律執行。公民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有異議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理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的,法院可以要求發布文件的機關作出修改或者廢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並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並審查。
B. 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屬規范性文件,還是法律
屬於規范性文件,有可能屬於規範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但不屬於法律。
法律分析
目前,我國存在著很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台的文件,也有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規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出台文件。由此可見,規范性文件是一個范圍非常廣泛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不同類型、不同效力層級的文件,主要可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等。對於這些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不同文件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首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通過的文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等。根據該法規定,設區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因此,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界定來看,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應當屬於規范性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規章,而不屬於法律。不過,如果從廣義的、非嚴格的概念上理解「法律」,則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納入法律的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