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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去行政化依據哪些規范性文件

發布時間:2022-11-29 12:20:46

⑴ 行政訴訟法法官應當如何辦案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⑵ 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其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法律分析
法律依據包括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起到一種指導作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是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最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⑷ 行政訴訟中法院是怎麼去認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

法律分析: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⑸ 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何認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⑹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概述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概念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審查的原則要求在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時,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標准,這種法律規范標准既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也稱之為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法律的適用。據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概念: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指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或參照規章)具體適用於各種行政案件中,從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特徵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不同於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法律的適用,它有以下特徵:
1、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的活動。這樣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適用的主體,才有權適用法律。而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只是訴訟當事人之一,在行政訴訟中無權決定對法律的適用,即不能最終依法確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屬於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作過的法律適用再次適用,也稱之為審查適用。所以,通常稱之為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案件審理中第二次對法律的適用。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無論採用正式文書形式還是未採用文書形式,從實質意義上講,該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於特定法律事實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需要對查處案件事實情況進行分析,並對其所適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選擇、適用,並作出認為符合法律規范的決定。因此,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行政機關已經對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決定,這是第一次法律適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經過審理直至作出裁判,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最終是否合法的判斷。在此過程中仍需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便是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機關第一次法律適用時所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第二次適用法律雖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審查對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所認定的行為事實。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正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進行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的基礎上所作的再次適用。
3、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外,不解決合理性問題。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不同於刑事、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特點之一。因為行政機關在多數情況下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在法定許可權和幅度內,行政機關可以依自己的判斷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司法機關不能具體介入到行政機關的判斷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自己的決定,這有違權力制衡的原則。因而,在行政訴訟中,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且可以參照規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觀判斷標准。
5、法律適用的范圍限於法律、法規和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行政規章,而不同於行政機關第一次適用法律時,可以適用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而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不抵觸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如鄉鎮政府的決定同樣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
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原則
由於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是對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的再次審查適用。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法律的適用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適用調整被處理行為或事項的法律規范。因國家行政管理事務既繁雜又細化,這就界定了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由於客觀現實中存在著行政主體不能正確把握所適用法律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往往導致適用的法律規范與被處理的行為或事項不相吻合。如分不清《土地管理法》和《水法》調整對象的具體界限,對未經批准在河灘上建房這種不屬於《水法》調整的行為,錯誤地適用了《土地管理法》進行處罰。又如某鄉人民政府將耕地當作荒地越權批給農民建房,該事實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調整的對象,應當依該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結果土地管理部門卻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等。對於這種行政主體適用的與行為事實不相符的法律規范,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法律適用時,應予以糾正。
(二)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

⑺ 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法院民事審判的依據

低階法與高階法相抵觸的,適用高階法。

1、如果上級政府沒有授權下級政府,下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與上級的相抵觸,當然無效(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如果上級規范性文件在規定具體標準的同時,還有授權性規定的(即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當然適用地方標准,而不應當適用國家標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盜竊案件構成犯罪的標准為500元,該司法解釋還授權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可以根據地方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制定各地的標准。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決時,就按照本地高級法院規定的標准,不再適用最高法院的標准。

(7)法官去行政化依據哪些規范性文件擴展閱讀

就行政訴訟而言,現行行政訴訟法賦予法規(本文以下所使用「法規」,均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地位是這樣的:

(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異議的訴訟;

(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規為依據,以規章(包括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參照」;

(三)人民法院認為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做出解釋或者裁決;

(四)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⑻ 行政規范性文件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行政性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政府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以及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以規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並在本地區、本部門普遍適用的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的總稱。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⑼ 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那規章可以么

1、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那規章可以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所以,規章屬於屬於國家法律規定法律法規,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
2、規章之上不能附帶審查,規章之下可以,那規章是否可以附帶審查?
:可以。同上。

⑽ 為什麼行政審判要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行政法典。在改革創新的過程中,很多事物
還沒來得及
立法,因此很多行政機關在執法時的依據就是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等。
因此在訴訟時,以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為依據、以規章為參照、其他規范性文件為參考,是比較符合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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