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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需要哪些文件

發布時間:2022-09-29 08:47:31

⑴ 戶口本上加曾用名需要提供什麼材料啊謝謝

第一,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檔案室查檔並列印證明材料,蓋章。第二,寫添加曾用名申請,第三,戶口本調加。或者提供有法律依據的能證明曾用品曾使用過的證明,比如身份證等相關文件

⑵ 我想在戶口本上加個曾用名需要什麼手續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拓展資料
戶口簿是指登記住戶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學歷、所在行業、具體職業等內容的薄冊。中國的戶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戶人口個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戶政文書。
形式
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登記機關留存備用,是整個戶口登記管理最基本的准據文檔;一種是《居民戶口簿》,由戶口登記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戶口個人頁加蓋"戶口登記章"之後頒發所登記的住戶居民自己保存備用。財政部和發改委2012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徵戶口簿工本費。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須知
一、
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二、
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

⑶ 戶口本加曾用名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戶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項目申請表》;

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

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交納15塊錢,換身份證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⑷ 派出所開曾用名證明需要帶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一、個人身份證;二、戶口本;三、過去使用過的曾用名的有關證件,如畢業證、學生證等。四、填寫更名(曾用名)申請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⑸ 戶口本上加曾用名需要什麼材料

戶口本上加曾用名需要什麼材料

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對科技名詞來說,曾用名指曾經使用過的名詞。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戶口本上加曾用名需要什麼材料,歡迎大家分享。

戶口本上加曾用名需要什麼材料

戶口本來上添加曾用名,流程如源下:

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項目申請表》;

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

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交納15塊錢,換身份證即可。

(5)曾用名需要哪些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戶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更換身份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本人持上述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同時可辦理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手續;

2、申請人在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一個月後,憑居民戶口簿及辦證回執到受理單位領取新證。屬換領居民身份證的,還須上繳原居民身份證;註:受理時發放回執。

孩子戶口本如何辦理?

新生兒上戶口的流程通常有以下幾個步驟:

1.大人要先去戶口所屬的'派出所,向警察同志表示想為孩子上戶口。

2.一般來說,在辦理時,大人要先填寫戶口申請單,然後配合民警做好相關信息的登記。

3.最後交下手續費,孩子的名字就正式印在戶口本上了。

各類型寶寶上戶口概述

1.在給新生兒上戶口的時候,父母可以給寶寶選擇隨母親落戶,也可以選擇隨父親落戶。爸爸媽媽們務必要記得在寶寶剛出生一個月內給他上戶口。在辦手續的時候,父母需要出示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兩人的《戶口簿》到所屬派出所找民警辦理。

2.在父母在結婚登記前,如果寶寶出生的話,隨父還是隨母落戶,都是可以自行選擇的,所需的憑證是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戶口簿》。

3.如果寶寶是由農村母親在家生的,那麼需要由父母提出申請,然後由村公所(委)旁證人證明、轄區(責任區)民警出具調查報告證明,同時父母還要提供雙方的《戶口簿》和寶寶的出生記錄,憑借這些材料可到所屬的衛生院或者時衛生所開《出生醫學證明》,之後就可以按照一般流程辦理上戶手續。

註:上述的嬰兒的申報出生登記,還有一項規定,是以寶寶的出生時間在1987年8月7日為界,在此時間之前出生的寶寶,須隨寶寶的生母落戶,而在此時間之後出生則可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而對於在1996年元旦以後出生的小朋友,在辦理上戶手續的時候還需出示一項證明材料————《出生醫學證明》。

4.關於收養類出生登記:如果是被收養人在當地福利院的或者是棄嬰的,都需要憑借《收養登記證》、申請報告和戶口簿復印件和其他的材料去所屬的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如果寶寶是棄嬰的,也是按此流程進行上戶手續的辦理。對於提供的相關證明,派出所民警會進行受理和調查。

5.在寶寶上過戶口之後,各地的警察局會將其《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或者是收養證明這類的材料分類保存,此種材料需要進行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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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添加曾用名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戶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流程如下: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項目申請表》;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交納15塊錢,換身份證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⑺ 徐州戶口簿增加曾用名需要什麼資料

一、戶口簿上添加曾用名需要什麼材料?

(1)到屬地派出所或戶政服務大廳查詢戶籍檔案,如果戶籍檔案中有記載可以在戶口上增加一個曾用名

(2)本人申請書

(3)身份證

(4)戶口、戶籍資料、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5)單位檔案

(6)其他材料

二、戶口簿上添加曾用名需要多長時間?

手續齊全即辦

三、戶口簿上添加曾用名是否收費?

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戶口簿上添加曾用名所在地址?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

⑻ 加曾用名需要什麼證明

法律分析: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戶口簿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⑼ 曾用名什麼情況下需要填

一、曾用名什麼情況下需要填
1、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填。因為曾用名只是證明你曾經使用過這樣一個名字罷了,而你戶口本的姓名和身份證上的姓名一樣,且身份證號碼亦相同,曾用名在一般情況下沒有什麼法律效率,除非你曾使用過曾用名(比如和別人簽合同等)引起糾紛時,那你仍然要付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別;
(四)公民身份號碼;
(五)公民民族成份;
(六)公民出生日期;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貫;
(九)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戶口曾用名申請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提前寫好申請書,帶上可以證明本人曾經用過這個名字的文件即可。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戶口簿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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