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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機場地空通信頻率配置文件

發布時間:2022-09-11 17:20:08

1.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統頻率的申請、核配和使用的規定

第一條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統是交通專用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確保交通專用通信網的統一和暢通,充分發揮交通移動通信的作用,有效地利用800MHz頻率資源,切實加強無線電通信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交通系統各單位申請使用800MHz集群移動通信頻率,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交通部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部無委辦)根據全國交通系統800MHz頻率規劃,負責審批交通系統各部門設台申請,核配工作頻點。第四條各申請單位應根據全國交通通信總體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一規劃本地區800MHz集群系統的建設布局。第五條交通專用集群通信的設台申請,統一由部無委辦辦理。申請單位應提交設台和使用頻率的申請文件,並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建設規模、所設台台址、功率大小、覆蓋范圍、業務量、建設期限及效益分析等。經批准後到地方無委辦理設台手續。第六條設置800MHz集群通信系統台站,其無線電通信設備應符合國家技術標准和交通通信技術體制及進入交通專用通信網聯網工作的入網要求,設備選型需經部無委辦同意。第七條各設台單位在交通專用800MHz頻率不能滿足業務需求時,也可向地方無委申請使用其它800MHz頻率,並報部無委辦備案。第八條頻率使用應貫徹有償佔用的原則。第九條部無委辦根據頻率使用情況,對已指配的800MHz頻率有權進行調整或改核。第十條未經部無委辦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讓頻率;嚴禁出租或變相出租頻率。如有違反,部無委辦將予以收回。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交通部無委辦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 請問誰有《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調整鐵路專用無線通信業務和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鐵總運函(2014)31號文件

查了一下 標題和文件號不對,找不到
關於無線電頻率的,只有鐵總運 2016 201號文件《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規范旅客列車工作人員和車站客運人員使用無線對講通信頻率有關事項的通知》

3. 民航的通訊頻率是哪些

民航是VHF,也是是VeryHighFrequency(甚高頻)
甚高頻多數是用作電台及電視台廣播,同時又是航空和航海的溝通頻道
手機使用低頻,不影響

4.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的第四章 空域規范

第二十五條本章應當與本辦法的有關附件、行業標准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使用。本辦法以及有關規定未涉及的技術標准,可以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有關標准和建議措施執行。
第二十六條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民用航空涉及的空域的側向和垂直緩沖區僅對其他民用航空活動使用的空域予以保護性限制。
第二十七條在某空域內實施新的運行程序、調整航路和航線結構或者調整管制扇區的,應當對該空域的安全水平進行評估。如果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無法量化時,可以根據業務判斷做出安全評估。
第二十八條民用航空活動涉及的各類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按照空域建設和使用的工作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空域使用方案確定後,應當根據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服務的需要,建設必需的通信、導航、監視、氣象和航行情報設施。 第二十九條導航容差是各類空域設計或者技術評估的基本依據,主要用於劃設空域緩沖區,設計航路和航線以及儀表進離場和進近程序,包括為確定超障區提供導航精度數據。
第三十條導航容差是多種相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採用平方和根的方法計算,即總的導航容差值等於影響導航精度的各項因素所產生偏差值的平方相加後再開平方。
第三十一條地面無線電導航設施標定的位置點的導航容差,由地面無線電導航設施的系統特徵,以及該位置點與無線電導航設施之間的方位和距離決定。
全向信標台和測距台在同一位置的,應當按照最大的導航容差設計空域。
第三十二條區域導航航路運行所需導航性能的類型,應當根據不同地區所提供的通信、導航、監視和空中交通服務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以標稱飛行航跡或者標稱區域為中心,按照導航容差99.7%概率可容度確定的超障區域中,按照導航容差95%概率可容度確定的區域為主區,除主區之外的區域為副區。
第三十四條交叉定位點、導航設施上空的導航容差以及超障區和緩沖區按照本辦法附件三《導航容差和緩沖區》確定。 第三十五條飛行情報區應當包括我國境內上空,以及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航行會議協議,並經國際民航組織批准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毗鄰我國公海上空的全部空域以及航路結構。
第三十六條公海上空飛行情報區邊界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航行會議協議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三十七條飛行情報區應當根據向該飛行情報區提供服務的飛行情報單位或者指定的其他單位的名稱進行命名。飛行情報區的名稱由民航總局通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辦事處並協調確定其代碼。飛行情報區的名稱、代碼、范圍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為了及時有效地對在我國飛行情報區內遇險失事的航空器進行搜尋援救,在我國境內以及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航行會議協議,並經國際民航組織批准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海域上空劃設搜尋援救區。搜尋援救區的范圍與飛行情報區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九條高空管制區和中低空管制區統稱為區域管制區。區域管制區的范圍應當包含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航路和航線,以及儀表等待航線區域和空中放油區等特殊飛行區域,但是終端(進近)管制區和機場塔台管制區除外。
區域管制區的水平和垂直范圍在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下,應當盡量減少對空中交通服務和航路、航線運行的限制。
第四十條區域管制區的劃設,必須與通信、導航、監視和氣象等設施的建設和覆蓋情況相適應,並考慮管制單位之間的協調需要,以便能夠有效地向區域內所有飛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第四十一條確定區域管制區邊界應當考慮航空器繞飛雷雨等特殊運行的要求,實現管制移交點附近的通信覆蓋,以及雷達管制時的雷達覆蓋。
測距台的位置點可以作為描述區域管制區邊界時的重要參照點。用作參照點時,由測距台確定的位置點應當標注該點與測距台之間的距離。標注時,距離使用千米(海里)表示。
設置區域管制區的水平邊界,應當盡量避免出現以下情形:
(一)管制區邊界劃設在航路或者航線的側向緩沖區內;
(二)航路或者航線短距離穿越某管制區,導致管制移交頻繁;
(三)管制區邊界設在航空器爬升或者下降階段的航路、航線上,導致航空器在爬升或者下降階段進行管制移交;
(四)來自幾個管制區的多條航路、航線的匯聚點距離管制區邊界較近,增加匯聚點附近區域管制工作的難度。
第四十二條高空管制區的下限通常高於標准大氣壓高度6000米(不含),或者根據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情況確定,並取某個飛行高度層為其值。
高空管制區的上限應當根據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情況確定,並取某個飛行高度層為其值。
第四十三條中低空管制區的下限通常在距離地面或者水面200米以上,或者為終端(進近)管制區或者機場塔台管制區的上限;中低空管制區的下限確定在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上的,則應當取某個飛行高度層為其值。
中低空管制區的上限通常銜接高空管制區的下限;其上方未設高空管制區的,應當根據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情況確定其上限,並取某個飛行高度層為其值。
第四十四條區域管制區可以根據區域內的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員工作負荷以及地空通信的繁忙程度,劃設管制扇區。劃設管制扇區參照本辦法附件四《管制扇區劃設指導材料》。
第四十五條高空管制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通常為A類空域;在包含其他類型空域的情形下,應當明確其空域類型和范圍。中低空管制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通常為B類空域;在包含其他類型空域的情形下,應當明確其空域類型和范圍。
第四十六條區域管制區應當以向該區域提供管制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所在城市的名稱加上高空或者中低空管制區作為識別標志。區域管制區的名稱、范圍、責任單位、通信頻率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機場附近進場和離場航線飛行比較復雜,或者一個或幾個鄰近機場全年總起降架次超過36,000架次,應當考慮設立終端或者進近管制區,以便為進場、離場飛行的航空器提供安全、高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通常情況下,在終端管制區內同時為2個或者2個以上機場的進場和離場飛行提供進近管制服務,在進近管制區內僅為一個機場的進場和離場飛行提供進近管制服務。
第四十八條終端(進近)管制區應當包含儀表著陸、起飛及必要的等待空域。起始進近航段的選擇與終端(進近)管制區設計應當協調一致,盡量減少對空域的需求。
終端(進近)管制區的水平和垂直范圍在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下,應當盡量減少對空中交通服務和航路、航線運行的限制。
第四十九條終端(進近)管制區的劃設,應當與通信、導航、監視和氣象等設施的建設和覆蓋情況相適應,並考慮管制單位之間的協調需要,以便能夠有效地向區域內所有飛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務。
第五十條終端(進近)管制區的設計應當滿足飛行程序設計的要求,並兼顧航路或者航線飛行階段與進離場飛行的銜接。特殊情況下,終端(進近)管制區也可以包含部分飛越的航路、航線,或者將部分進離場航線交由區域管制負責。
測距台的位置可以作為終端(進近)管制區設計的參照點,測距台的距離值必須在圖上予以標注,標注時,距離使用千米(海里)表示。
終端(進近)管制區邊界的設置應當盡量避免出現以下情形:
(一)管制區邊界劃設在航路或者航線的側向緩沖區內;
(二)航路、航線飛行與進離場飛行之間的空間界定模糊,導致飛越航空器與進離場航空器的飛行高度相互穿插;
(三)航路、航線短距離穿越某終端(進近)管制區,導致管制移交頻繁;
(四)管制區邊界設置在航空器爬升或者下降階段的航路、航線上,導致在爬升或者下降階段進行管制移交;
(五)來自幾個管制區的多條航路、航線的匯聚點距離管制區邊界較近,增加匯聚點附近管制工作的難度。
第五十一條終端(進近)管制區的下限通常應當在距離地面或者水面200米以上,或者為機場塔台管制區的上限。如果終端(進近)管制區內存在弧半徑為13千米的機場管制地帶,則終端(進近)管制區的下限應當在地面或者水面450米以上。如果終端(進近)管制區的下限確定在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上,則應當取某個飛行高度層為其值。
終端(進近)管制區的上限通常不超過標准大氣壓高度6000米,並應當取某個飛行高度層為其值。
第五十二條終端(進近)管制區的外圍邊界呈階梯狀的,確定其外圍邊界時應當考慮終端(進近)管制區內的最小爬升梯度、機場標高、機場管制地帶的半徑、管制區階梯狀外圍邊界是否與機場周圍空域和地理環境相適應並符合有關的安全標准。
終端(進近)管制區階梯狀外圍邊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場管制地帶外圍邊界至外側20千米,若管制地帶半徑為10千米,則階梯最低高為300米,若管制地帶半徑為13千米,則階梯最低高為450米;
(二)機場管制地帶外圍邊界向外20至30千米,階梯最低高為750米;
(三)機場管制地帶外圍邊界向外30至40千米,階梯最低高為1050米;
(四)機場管制地帶外圍邊界向外40至60千米,階梯最低高為1350米;
(五)機場管制地帶外圍邊界向外60至120千米,階梯最低高為2250米;
(六)機場管制地帶外圍邊界向外120至180千米,階梯最低高為3900米;
(七)機場管制地帶外圍邊界向外180至240千米,階梯最低高為5100米。
前款所述階梯最低高的參照面為機場跑道。在階梯最低高加上機場標高超過機場過渡高度時,應當將其轉換為相應的標准大氣壓高度。對外公布時,還應當根據機場過渡高或者過渡高度和過渡高度層的設置,將有關高度數據轉換為相應的氣壓面高度。
第五十三條終端(進近)管制區可以根據區域內的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員工作負荷以及地空通信繁忙程度,劃設管制扇區。劃設管制扇區參照本辦法附件四《管制扇區劃設指導材料》。
第五十四條終端(進近)管制區內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空域通常為C類空域,包含其他類型空域的,應當明確其空域類型和范圍。
第五十五條終端(進近)管制區應當以向該區域提供管制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所在城市的名稱加上終端或者進近管制區作為識別標志。終端(進近)管制區的名稱、范圍、責任單位、通信頻率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條民用機場應當根據機場及其附近空中飛行活動的情況建立機場管制地帶,以便在機場附近空域內建立安全、順暢的空中交通秩序。
一個機場管制地帶可以包括一個機場,也可以包括2個或者2個以上位置緊靠的機場。
第五十七條機場管制地帶應當包括所有不在管制區內的儀表進離場航線,並考慮機場能夠運行的所有類型航空器的不同性能要求。劃設機場管制地帶,不得影響不在機場管制地帶內鄰近機場的飛行活動。
機場管制地帶通常是圓形或者橢圓形的;但是如果只有一條跑道或者是為了方便目視推測領航而利用顯著地標來描述機場管制地帶的,也可以是多邊形的。
第五十八條劃設機場管制地帶,通常應當選擇機場基準點作為管制地帶的基準點。在導航設施距離機場基準點小於1千米時,也可以以該導航設施的位置點作為管制地帶的基準點。
第五十九條機場管制地帶的水平邊界通常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對於可供D類和D類以上航空器使用的機場,如果為單跑道機場,則機場管制地帶為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如果為多跑道機場,則機場管制地帶為以所有跑道的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及相鄰弧線之間的切線圍成的區域。該區域應當包含以機場管制地帶基準點為圓心,半徑為13千米的圓。如果因此使得跑道入口為圓心的弧的半徑大於13千米,則應當向上取值為0.5千米的最小整數倍。
(二)對於僅供C類和C類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機場,其機場管制地帶水平邊界的確定辦法與本款(一)項相同。但是該項中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的弧的半徑以及應當包含的以機場管制地帶基準點為圓心的圓的半徑應當為10千米。
(三)對於僅供B類和B類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機場,其機場管制地帶的水平邊界為以機場管制地帶基準點為圓心以10千米為半徑的圓。
(四)對於需要建立特殊進近運行程序的機場,其機場管制地帶的水平邊界可以根據需要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機場管制地帶的下限應當為地面或者水面,上限通常為終端(進近)管制區或者區域管制區的下限。如果機場管制地帶的上限需要高於終端(進近)管制區或者區域管制區的下限,或者機場管制地帶位於終端(進近)管制區或者區域管制區的水平范圍以外,則機場管制地帶的上限應當取某個飛行高度層為其值。
第六十一條機場管制地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空域應當設置為D類空域。
第六十二條機場管制地帶通常應當使用機場名稱加上機場管制地帶進行命名。機場管制地帶的名稱、范圍、空域類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條為保護機場附近空中交通的安全,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至機場管制地帶邊界內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施放氣球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徵得機場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設立管制塔台的機場應當劃設機場塔台管制區。機場塔台管制區應當包含機場管制地帶,如果機場在終端(進近)管制區的水平范圍內,則機場塔台管制區的范圍通常與機場管制地帶的范圍一致。機場塔台管制區的范圍與機場管制地帶的范圍不一致的,應當明確機場管制地帶以外空域的類型。
第六十五條機場塔台管制區通常應當使用機場名稱加上塔台管制區命名。機場塔台管制區的名稱、范圍、責任單位、通信頻率、空域類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條航路和航線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所經地區的地形、氣象特徵以及附近的機場和空域,充分利用地面導航設施,方便航空器飛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第六十七條航路和航線的建設和使用,應當有利於提高航路和航線網的整體運行效率,並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准則:
(一)航路或者航線應當根據運行的主要航空器的最佳導航性能劃設;
(二)中高密度的航路或者航線應當劃設分流航線,或者建立支持終端或者進近管制區空中交通分流需要的進離場航線;
(三)航路或者航線應當與等待航線區域側向分離開;
(四)最多可以允許兩條空中交通密度較高的航路或者航線匯聚於一點,但是其交叉航跡不得大於90度;
(五)最多可以允許三條空中交通密度較低的航路或者航線匯聚於一點;
(六)航路或者航線的交叉點應當保持最少,並避免在空中交通密度較大的區域出現多個交叉點;交叉點不可避免的,應當通過飛行高度層配置減少交叉飛行沖突。
第六十八條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寬度為20千米,其中心線兩側各10千米;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條件限制的,可以減少寬度,但不得小於8千米。
第六十九條航路和航線的高度下限不應當低於最低飛行高度層,其上限與飛行高度層的上限一致。
第七十條航路和航線的最低飛行高度,應當是航路和航線中心線兩側各25千米以內的障礙物的最高標高,加上最低超障余度後向上以米取整。在高原和山區,最低超障余度為600米,在其他地區,最低超障余度為400米。
第七十一條根據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在某段航路或者航線上運行的需要,可以對該段航路或者航線的最低飛行高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重新確定其最低飛行高度。
第七十二條評估航路和航線的最低飛行高度時,應當將95%概率可容度所確定的導航容差區域,與導航設施上空的多值性倒圓錐容差區域相連接形成的區域確定為航路或者航線的主區。航路和航線導航設施的精度優於標准信號或者有雷達監視時,航路、航線的主區可以適當縮小。
第七十三條評估航路和航線的最低飛行高度時,應當將99.7%概率可容度所確定的區域確定為航路或者航線的超障區,包括中間的主區和兩側的副區。
如果具有有關實際運行經驗的資料以及對導航設施的定期校驗,可以保證導航信號優於標准信號,或者有雷達引導時,航路和航線副區的寬度可以適當縮小。
第七十四條評估航路和航線的最低飛行高度時,航路和航線主區、副區內的最低超障余度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三《導航容差和緩沖區》確定。
航路和航線的最低飛行高度為超障區內障礙物的標高加上其所處位置的最低超障余度後,取其中的最大值,向上以米取整。
第七十五條根據航空器機載導航設備的能力、地面導航設施的有效范圍以及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情況,可以按照規定在某些空域內建立區域導航航路。
第七十六條為了增加空域容量和提高空中飛行的靈活性,可以按照規定建立臨時航線,明確臨時航線的使用限制和協調規定。
第七十七條為保持航空器進場或者離場飛行的安全順暢,應當設置標准進場和標准離場航線。進離場航線的設置應當使得航空器的運行接近於最佳操作狀態。鄰近有多機場的,各機場的進離場航線應當盡可能統一設置。
第七十八條航路和航線上應當根據全向信標台的布局設置轉換點,以幫助沿航路或者航線飛行的航空器准確飛行。
第七十九條根據航路和航線的布局、空中交通服務對掌握飛行中航空器進展情況的需要,航路和航線上應當設置重要點,並使用代號予以識別。
重要點的設置和識別應當符合本辦法附件五《重要點的設置和識別規范》的規定。
第八十條航路和航線應當根據對導航性能的要求設置導航設施。為了幫助航路和航線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規定的范圍之內運行,導航設施的類型和布局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十一條航路和航線上影響飛行安全的自然障礙物體,應當在航圖上標明;航路和航線上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障礙物體,應當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八十二條在距離航路邊界30千米以內的地帶,禁止修建影響飛行安全的射擊靶場和其他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地帶以外修建固定或者臨時靶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獲得批准。靶場射擊或者發射的方向、航空器進入目標的方向不得與航路交叉。
第八十三條包括進離場航線在內的航路和航線,必須用代號予以識別。航路和航線的代號、航段距離、兩端點的起始磁航向、航段最低飛行高度和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予以公布。
包括進離場航線在內的航路和航線的代號按照本辦法附件六《航路和航線代號的識別規范》指配。 第八十四條設立機場管制地帶的機場,機場管制地帶應當包含距離受到限制的起始進近航段的超障區主區以及標准儀表離場航線,以便提供D類空域的保護。
第八十五條起始進近航段和等待航線區域通常應當包含在終端(進近)管制區或者區域管制區內。起始進近高度低於管制區階梯的,應當提高起始進近高度。
起始進近航線和等待航線區域使用較少的,也可以不包含在管制區內,但必須在起始進近圖中予以標注。
第八十六條機場儀表進場或者離場飛行程序建立、變更或者撤銷的,程序設計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空域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機場儀表進近程序保護空域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等待航線區域是為了解決或者緩解航空器在空中飛行過程中已經或者將要出現的矛盾沖突,在航路、航線或者機場附近劃設的用於航空器盤旋等待或者上升、下降的區域。
第八十八條確定是否需要劃設等待航線區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附近的空域、航路和航線的布局;
(二)空中交通密度、復雜程度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程度;
(三)需要等待的航空器的性能。
第八十九條劃設等待航線區域通常應當利用有效的全向信標台和測距台來准確定位。等待航線的進入航向應當朝向或者背向用以定位的全向信標台和測距台,以提高航空器在等待航線區域內的導航精度。
第九十條利用無方向信標台劃設等待航線區域的,等待航線的定位點應當設置在無方向信標台的上空。
第九十一條劃設等待航線區域應當按照等待航空器的性能和飛行程序設計規范進行,並且與周圍空域、航路、航線和障礙物保持安全的緩沖區。
第九十二條劃設和使用等待航線區域,應當明確等待高度的氣壓基準面。等待高度在機場過渡高度(含)以下的,其氣壓基準面應當為修正海平面氣壓;等待高度在機場過渡高度層(含)以上的,其氣壓基準面應當為標准大氣壓;過渡高度和過渡高度層之間的部分不得用於空中等待飛行。
第九十三條等待航線區域應當使用標定等待航線區域的導航設施的名稱或者代碼命名。等待航線區域的名稱、范圍、使用限制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予以公布。 第九十四條特殊區域是指空中放油區、試飛區域、訓練區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和臨時飛行空域。
空中放油區應當根據機場能夠起降的最大類型的航空器所需的范圍確定,並考慮氣象條件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試飛區域應當根據試飛航空器的性能和試飛項目的要求確定。
訓練區域應當根據訓練航空器的性能和訓練科目的要求確定。
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設。
根據空域使用的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劃設臨時飛行空域。臨時飛行空域應當盡量減少對其他空域或者飛行的限制,使用完畢後及時撤銷。
第九十五條特殊區域應當確保與周圍空域、航路和航線之間的側向和垂直緩沖區。無法保證要求的側向或者垂直緩沖區的,經批准可以適當縮小,但必須在通信、導航或者監視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九十六條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應當使用代號識別,並按照航行情報發布規定公布下列資料:
(一)區域的名稱或者代號;
(二)區域的范圍,包括垂直和水平范圍;
(三)區域的限制條件;
(四)區域活動的性質;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內容。
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的代號按照本辦法附件七《空中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代號的識別規范》指配。

5. 無線通信的頻率及頻段基本概念和知識

我國陸地蜂窩數字移動通信 網GSM通信系統採用900MHz與1800MHz頻段: GSM900MHz頻段為:890~915(移動台發,基站收),935~960(基站發,移動台收); DCS1800MHz頻段為:1710~1785(移動台發,基站收),1805~1880(基站發,移動台收); 絕對頻點號和頻道標稱中心頻率的關系為:GSM900MHz頻段為: fl(n)=890.2MHz + (n-1)×0.2MHz (移動台發,基站收); fh(n)=fl(n)+45MHz (基站發,移動台收); n∈[1,124]GSM1800MHz頻段為: fl(n)=1710.2MHz + (n-512) ×0.2MHz (移動台發,基站收); fh(n)=fl(n)+95MHz (基站發,移動台收);n∈[512,885] 其中:fl(n)為上行信道頻率、fh(n)為下行信道頻率,n為絕對頻點號(ARFCN)。註:1、在我國GSM900使用的頻段為:905~915MHz 上行頻率950~960MHz 下行頻率頻道號為76~124, 共10M帶寬。中國移動公司:905~909MH(上行),950~954MHz(下行),共4M帶寬,20個頻道,頻道號為76~95。(目前通過中國移動TACS網的壓頻,為GSM網留出了更大的空間,因而GSM實際可用頻點號要遠大於該范圍)中國聯通公司:909~915MH(上行),954~960MHz(下行),共6M帶寬,29個頻道,頻道號為96~124。2、目前只有中國移動公司擁有GSM1800網路,擁有1800網路的移動分公司大多申請10M的帶寬,頻道號為512~562。

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的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和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一百零五條,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以下簡稱空管設備)是指與民用航空飛行安全密切相關的通信、導航、監視及氣象設備。
通信設備包括甚高頻地空通信系統、高頻地空通信系統、話音通信系統(即內話系統)、自動轉報系統、記錄儀等;
導航設備包括全向信標、測距儀、無方向信標、指點信標、儀表著陸系統等;
監視設備包括航管一次雷達、航管二次雷達、場面監視設備、精密進近雷達、自動相關監視系統、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系統等;
氣象設備包括氣象自動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和風切變探測系統等沿跑道安裝的氣象探測設備,以及對空氣象廣播設備。第三條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和航路(線)空管設備的開放、運行和關閉適用本規則。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空管設備開放、運行等實行統一管理。
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空管設備開放的批准,對空管設備的運行監督和強制關閉等實施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空管設備開放、運行的管理,民航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定期開放和空管設備的特殊開放,實施空管設備的運行監督和強制關閉。第五條空管設備取得開放許可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條本規則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含義如下:
空管設備投產開放,是指設備安裝後首次實際運行。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定期開放,是指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實際運行後按照規定的校驗、檢驗周期完成校驗、檢驗後的開放。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特殊開放,是指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經過特殊校驗、驗證後的開放。
空管設備強制關閉,是指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開放、關閉空管設備時,由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空管局對其強制實施關閉。第二章空管設備的開放第一節空管設備的投產開放第七條申請開放的空管設備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設備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設備經校驗、驗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准和規定;
除前款規定外,申請開放的氣象設備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探測資料與連續30 天的人工觀測資料對比結果符合氣象專業要求;
(二)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標准得到相應的修改。第八條空管設備運行單位申請空管設備投產開放許可,應當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空管設備類型和本規則附件一《空管設備開放申請表》、附件二《通信設備資料增改表》和附件三《導航、監視設備資料增改表》填寫的空管設備開放申請表和適用的增改表;
(二)空管設備需要校驗、驗證和試用的,應當提供合格的校驗、驗證和用戶報告;
(三)民航總局頒發的該型號空管設備的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
(四)信息產業部頒發的無線電設備准入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申請對空氣象廣播設備投產開放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關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批復件;
(二) 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 符合氣象及相關的技術標准和規定的證明材料。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申請沿跑道安裝的氣象探測設備投產開放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探測環境選擇的批復件;
(二) 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 系統軟硬體配置、各感測器安裝位置和高度符合性材料;
(四) 連續30 天的人工對比觀測資料及對比結果;
(五) 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標准修改的資料。第九條民航地區空管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上報民航總局空管局審核。第十條民航總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區空管局上報的申請人全部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報民航總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通過民航地區空管局向申請人頒發開放許可;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7. 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運輸機場使用許可工作,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使用許可及其相關活動管理。第三條機場實行使用許可制度。機場管理機構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後,機場方可開放使用。
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負責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使用機場。
機場使用許可證在未被吊銷、撤銷、注銷等情況下,持續有效。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機場使用許可及其相關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飛行區指標為4F的機場使用許可審批工作。第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機場使用許可及其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包括:
(一)受民航局委託實施轄區內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下的機場使用許可審批工作;
(二)監督檢查本轄區內機場使用許可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對轄區內取得使用許可證的機場進行年度適用性檢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評價;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權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機場使用許可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條件完備、審核嚴格、程序規范的原則。第二章機場使用許可第一節申 請第七條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託的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第八條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機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運行安全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資質和條件;
(三)有符合規定的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運營、服務設施、設備及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能夠保障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務、航空情報、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等設施、設備及人員;
(五)使用空域已經批准;
(六)飛行程序和運行標准符合民航局的規定;
(七)有符合規定的安全保衛設施、設備、人員及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八)有符合規定的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及人員;
(九)機場名稱已在民航局備案。第九條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
(二)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三)機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運行安全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與機場運行安全有關的人員情況一覽表。
(四)機場建設的批准文件和行業驗收的有關文件;機場產權和委託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施設備開放使用的批准或者備案文件。
(六)符合要求的機場使用細則、飛行程序、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材料。
(七)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和人員配備、設施設備配備清單。
(八)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九)機場名稱在民航局的備案文件。
(十)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報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二節核 發第三節變 更第四節注 銷第三章機場使用手冊第一節編制與生效第一節編制與生效第二節發放與使用第三節動態管理第四章機場名稱管理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 則

8. 請問什麼是VHF頻段

VHF頻段就是無線電頻段代號,是無線電頻率的劃分,HF10~30MHz,VHF 30~100MHz,A100~250MHz,B250~500MHz,C500~1000 MHz。

甚高頻VHF30-300MHz米波10m-1m空間波電離層散射(30-60MHz);流星余跡通信;人造電離層通信(30-144MHz);對空間飛行體通信;移動通信。

(8)運輸機場地空通信頻率配置文件擴展閱讀:

VHF頻段30MHz~300MHz的傳播方式為視距傳播 民航地空通信使用的VHF頻段,117.975~136.975MHz信道間隔25KHz(歐洲部分地區實行8.33KHz,從而使可供指配的信道數大大增加)。

117.975MHz~136.975MHz的范圍內,可提供760個通信波道。但實際使用的可供指配的信道,除去緊急、遇險和保留 給將要發展的新地空數據通信的信道外,只有600多個。我國目前開放400餘個VHF信道。

9. 航空波段收音機必須在機場周圍使用嗎

航空波段收音機不必非在機場周圍使用,因為民用航空器的無線段頻率一部分是和普通的調頻廣播頻率重疊的。

因此航空波段收音機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不會受到無線段頻率的距離限制,與距離機場的遠近無關。

(9)運輸機場地空通信頻率配置文件擴展閱讀:

航空通信使用高頻2-30MHz和甚高頻118-135.975MHz

航空無線電頻段總結:

航空通信使用高頻2-30MHz和甚高頻118-135.975MHz

中低頻:

ADF導航190-550kHz

甚高頻:

甚高頻導航VORILS108-117.95MHz

儀表著陸系統航向信標LOC108-111.95MHz 指點信標MK75MHz

特高頻:

下滑信標329.15-335Mhz 測距機DME1.25-1150MHz 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ATC1090MHz GPS導航1575.42MHz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航空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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