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之間5項和平原則是什麼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總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團就關於兩國在中國西藏地區的關系問題舉行談判時,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在亞非會議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緬聯合聲明中改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得到印方的贊同。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政府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式寫入了雙方簽訂的《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序言中,從而使五項原則首次作為一個整體在國際條約上成為發展國際關系的指導原則。
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中國先後同緬甸、尼泊爾、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1978年8月,中日兩國簽訂的和平友好條約和1972年2月美國總統尼克松訪華期間發表的中美聯合公報(即上海公報)也都提出,要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自問世以來不僅在中國同世界各國簽署的條約、公報、宣言、聲明等雙邊關系文件中得到確認,而且也在許多重要的國際會議和一系列國際文件中不斷被引用或重申。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實際上已成為超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發展國家關系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