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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與「法治」問題由來已久,我國在這個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議,幾千年的文明歷史中此問題從來沒有缺失過,這是一個自古以來就一直存在的國家治理思維和模式問題。
國家改革開放已歷40多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目標基本確立,經濟全球化趨勢已經不可逆轉,其中法治概念早已建立,由人治轉向法治早已成為共識,核心是健全法律體系,這是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我國油氣法概念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就已經提出,但至今仍然陷於基本內涵無法定論的尷尬局面,學術界似乎依然還處於研究階段,國家油氣立法工作基本還處於初始階段,這與油氣產業在國民經濟中重要支柱作用似乎有些不符。
記得十幾年前,原國家能源辦主導能源領域的大法《能源法》的制訂,過程復雜,任務艱巨,矛盾重重,爭議極大,盡管其草案曾經公布於眾,徵求意見,但最終沒有成行,死於胚胎之中。
當初制定《能源法》,記得其定位本身就存在爭議和矛盾,學界和產業界認為該法只能解決原則性的能源發展問題,無法真正起到「法治」的根本功能,因此相關能源領域需要各自的單獨立法。
直到目前,能源領域立法依然比較滯後,已經有了《煤炭法》和《電力法》,但是這些法律與改革趨勢存在一定矛盾,或者說可能與改革趨勢存在滯後現象,尤其是油氣領域,更是嚴重滯後,油氣立法還處於幼稚階段,與比較成熟的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以及諸多的其它有關產業的立法現狀相比,油氣立法明顯是嚴重滯後於時代需 要。
在此次油氣改革過程中,確實存在改革與立法兩者之間誰先誰後的爭議問題,從理論上講,應該是立法先行,可客觀上存在時間不等人的尷尬局面,國家只好先推改革進程,然後再逐漸完善法律法規,這其實也是無奈之舉,不如此,改革將無法推進!
我國目前油氣立法工作未能有效地調動學術界、法律界和廣大公眾的積極性,甚至出現了西方國家(如歐美)積極出資來研究中國油氣立法問題的「外熱內冷」現象,這無疑是對我國油氣法治領域的一種中國式的辛辣「諷刺」。
在油氣戰略思維和油氣戰略定位方面,我國一直存在一種「戰略慣性」思維,在此本人不做判定這種思維是否正確。由於油氣產業具有高度敏感性和戰略性,國家長期以來信奉「傳統計劃經濟總量平衡」的思想,形成了「油氣保障靠政府、靠大集團」的思維定勢,管理油氣產業和市場基本上依靠政府簽發的眾多「紅頭文件」或部分部門規章,市場供應保障依靠政府部門與大石油集團協調運行的機制,特別強調大型石油集團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進而忽視其經營屬性。
由此來看,我國油氣產業依然沒有擺脫「政企不分」的局面,行政力量遠遠大於市場力量,仍然是依靠政府經濟運行協調機制,一旦出現「油荒」或「氣荒」,就會出現政府「焦急協調」和大企業集團「忙碌保供」的現象,企業喪失了最基本的經濟屬性和盈利本質。
上述現象說明,中國的油氣業依然是「一半是市場,一半是計劃」,在油氣供應穩定時強調的是市場,而在油氣供應緊張時又強調計劃,國家管理油氣業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和「無章可循」的狀態。
應該說,在「半市場」狀態下,政府決策所需信息的不全或認識不足,再加上政出多門,「政府失靈」現象有時就不可避免,對油氣業有效管理和油氣資源有效配置的成本就會升高。
此外,國家對政府部門職能和功能的約束、考核和問責機制不健全,政府部門因懶惰而不積極履行職責,或因職能分工不明或因程序意識不強,在進行油氣決策時可能比較隨機而不循程序,或因私利誘惑而進行「權力尋租」,進而導致管理混亂。
因此,依法管理油氣業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需要,也是建立健全包括油氣勘探、開發、生產、加工和銷售等環節市場體系的需要。目前國家應該加快油氣立法步伐,從而實現油氣管理由「人治」到「法治」的歷史轉變。
國家在強力推進油氣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中,切忌過度利用「非市場手段」推進市場化體系建立,改革與立法工作應該並行不悖,尤其在確定了油氣體制改革基本方向、思路和路徑之後,必須強力推進油氣領域立法進程,最終回歸到由「人治」到「法治」的最終格局,真正建立健全符合新時代要求的油氣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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