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為了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本辦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投資者或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對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服務進行經營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
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從業經歷、關鍵崗位人員、經營方案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管部門需按照程序選擇投資者或經營者,包括公開發布招標條件、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評審擇優、公示中標結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等步驟。
特許經營協議需包含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有效期限、產品和服務標准、價格、設施權屬與處置、安全管理、履約擔保、終止和變更、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及其他約定事項。
主管部門應承擔協助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監督履行義務、產品和服務質量監督、公眾投訴受理、年度報告提交、緊急情況臨時接管及協議規定的其他責任。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制定合理生產、供應計劃,組織安全生產,履行經營協議,定期提交發展規劃、年度報告等文件,確保設施完好,協議規定的其他責任。
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給予補償。
協議內容變更需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前告知並獲得主管部門同意。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單方解除協議需提前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前必須保證正常運營。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規定的行為,主管部門可依法終止協議、取消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特許經營權變更或終止時,主管部門應確保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主管部門應在協議簽訂後30日內備案,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監管價格,審定和監管產品和服務價格,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向社會公開披露,三年內不得參與競標。
主管部門或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6號,於2004年2月24日經第29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全文共三十一條。
Ⅱ 按照使用者的不同,特許經營手冊可以分為哪幾類
招募文件集、總部手冊、分部或區域加盟商手冊及單店手冊。每個大類又可以詳細分為若干小類。招募文件集通常包括招募手冊、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成為受許人後所享有的機會和利益的有關信息,是由特許人發出的,精練、概括地介紹特許經營體系狀況並吸收潛在受許人加盟的文件。受許人可以根據招募文件的資料大致地了解特許人的狀況,並按照所提供的聯系方式與特許人進行進一步的商談。
招募手冊包含的信息內容有:業務描述、特許經營體系的主要人員、特許經營體系、特許經營運作內容、投資、特許經營申請(附申請表)。手冊一般要求製作精良、彩色印刷,吸引潛在受許人和特許人進行接觸。總部手冊是總部為了特許經營體系的良性運轉而編制的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運營、管理進行工作指導的一本規范性冊子,其使用者主要為總部或特許人,必要時可將其部分交由受許人或加盟商使用。這是特許人自己進行特許經營體系運營與管理的依據。分部或區域加盟商手冊的內容主要是描述分部或區域加盟商開展工作的原則、流程和具體的技術等。單店手冊的使用者是所有特許經營的單店,包括總部、分部的直營店和特許經營加盟店。其內容是關於一個單店建設前、建設中及建設後的所有流程和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