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明服務與必選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是什麼意思
證明服務與必選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意思是證明貨物和服務與招做明標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證明投標人合格的前胡納資格的文件。按照投標人須知第9條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證明其有資格參加投標和中標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慧沒並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投標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證明文件應使買方滿意,投標人在投標時應是來自投標人須知第2條定義的合格來源國。投標人提交的中標後履行合同的資格證明文件應使買方滿意。
B. 合同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一致嗎
不是必須,可以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和招標文件不一的合同條款,但必須簽字蓋章,避免以後的糾紛。
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招標完成後就基本沒用了,投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就屬於合同環節的承諾。所有這個工作都是為簽署合同准備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簽訂,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豎喊沒有對平整度作出要求,當然以合同為准。如果招標人對平整度有凱纖迅要求,應該將招標文件的要求寫入合同條款的。
(2)服務類合同與招標文件內容一致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盯此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因此,在建設工程中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是不允許的。但是《招標投標法》和《解釋》都沒有就什麼是合同實質性內容作出規定,並且對實質性條款也未有明確的定義。雙方對一些內容進行修改也是可以的。
C. 合同要和招標文件的用戶需求一致嗎
當然,彎磨敗用戶需求書應該是招標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吧,有一個原則就是,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與招標文件一致,但不代表完全一樣,只要不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合同價款、合同范圍、支付方式、質量標准、產品性能等)是可以進行非關鍵條款的修改的。所埋顫以要看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用戶需求書修改的內容有沒有游銀實質性的變化,如果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只是進一步完善細節的話,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局部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