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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存儲需要哪些部門批准

發布時間:2023-01-20 11:47:07

Ⅰ 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
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准,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准體系建設。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准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範、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於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准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並要求有關組織、個人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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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數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於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准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並要求有關組織、個人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存儲數據安全類產品需要公安部的認證才可上市銷售嗎

你的產品必須符合:GB 4943-2001《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才行的,或者編制企業標准。

Ⅳ 什麼是IDC資質

IDC經營許可證全稱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接入服務。所謂全網IDC證是經營全國范圍的IDC資質,地網IDC證是經營公司所在省份的IDC業務資質,這兩者的區別就是經營范圍的不同。

企業從事:基礎業務-主機託管、虛擬主機、主機租賃、機 房出租、帶寬出租、IT外包等;增值業務-各種網路安全服務、 網路優化、內容分發(CDN)、數據存儲、代維代管等業務需 要辦理IDC許可證。

企業申請idc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成立的公司/企業

2、提供公司3名人員社保證明

3、地網注冊資金100w以上,全網1000w以上

4、公司屬於全內資企業

5、在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6、擁有工信部要求提供的4套系統

企業申請idc許可證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人及股東身份證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蓋檔案查詢章)

4、3人近期1個月的社保證明

5、公司人員身份證、及人員的手機、郵箱

6、公司座機、法人手機、郵箱

7、提供運營商合作協議

證書案例

Ⅳ 自然資源涉密數據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保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各國有油氣(集團、總)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然資源部、國家保密局對《國土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6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
2022年4月11日
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工作秘密有關管理要求,結合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涉密地質資料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地質資料的匯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地質資料定密
第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地質資料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依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的保密事項范圍進行。
第六條 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的確定和解除,依據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 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擬匯交地質資料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報請省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在匯交地質資料時,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應當在地質資料匯交報送單中標注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有涉密情形的,須按檔逐件填報《地質資料涉密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
第九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以及自然資源部地質資料委託保管單位(以下簡稱「館藏機構」)所保管的涉及國家秘密的地質資料,因定密依據或者定密條件發生變化使其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改變的,館藏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定密單位進行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
原定密單位不清或者無法聯系的,館藏機構按照定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的建議,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履行通知程序。原定密單位明確的,應當與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充分協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地質資料進行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並書面通知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
館藏機構與原定密單位對地質資料定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家秘密解除後,涉及工作秘密的,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並做好管理,不涉及工作秘密且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館藏機構每年應當將上一年度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確定、變更、解除情況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並報全國地質資料館備案。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匯總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確定、變更、解除情況。
第三章 涉密地質資料標志和保管
第十二條 涉密地質資料要按件、按裝具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和工作秘密標志,其中國家秘密標志的形式和標注方式按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工作秘密標志的形式和標注方式按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變更後,館藏機構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解除後,館藏機構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工作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十四條 館藏機構應當加強涉密地質資料的著錄管理,按件著錄密級和保密期限,並可同時著錄密點、定密依據等信息。案卷級目錄數據,應當按每檔地質資料中涉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著錄該檔地質資料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十五條 館藏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涉密數據處理、存儲環境,妥善保管涉密地質資料。各館藏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涉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資金和環境。
第十六條 館藏機構應當對存儲、處理、傳輸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的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傳輸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
第四章 涉密地質資料服務
第十七條 借閱復制機密級、秘密級或者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質資料,借閱復制涉密地質資料單位(以下簡稱「借閱復制單位」)應當出示地質資料使用申請表(見附件2)、《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借閱復制絕密級地質資料,如果該資料不是本單位或者其直接下屬單位形成的,借閱復制單位除出示上述證件外,還應當出示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借閱復制該資料的批文。館藏機構根據借閱復制單位的實際用途確定提供涉密地質資料的內容和數量。
第十八條 在對外交往中需要提供涉密地質資料的,應當報省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九條 申請辦理《證書》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辦證單位」),應當填寫《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3),並按要求加蓋辦證單位的公章。下列機關、單位可申請辦理《證書》:
1.縣(團)級(含)以上的黨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隊。
2.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
3.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
4.地(市)級(含)以上國家機關批准從事地質工作且具備保密條件的單位。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證書》應提交的材料。
1.國家機關申請辦理《證書》應當提交內容齊全、並加蓋了本機關公章的《申請書》。
2.非國家機關申請辦理《證書》除提交內容齊全、並加蓋了本單位公章的《申請書》外,還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1)事業單位應當提交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2)國有獨資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提交縣級(含)以上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核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等企業資產組成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3)地(市)級(含)以上國家機關批准從事地質工作單位應提交有關機構批文復印件,辦證單位具備符合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保密機構、人員、制度、場所、設施條件的證明材料,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接收辦證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為其辦理《證書》,每單位1個,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證書》在全國各館藏機構通用。《證書》封面樣式見附件4。
第二十二條 發證單位辦理、製作完《證書》後,應當天將該《證書》的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和電話及申請材料的掃描件等內容上傳全國地質資料館網站「證書信息」欄內,並及時更新證書的有效性狀態。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證書》聯系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辦證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發證單位申請信息變更,發證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變更。
第二十四條 館藏機構工作人員審核借閱復制單位出示的有效證件,核實《證書》有效性,或者在借閱復制單位未能出示《證書》的情況下,核實《地質資料使用申請表》上的《證書》聯系人簽字和《證書》編號後,向其提供借閱復制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辦理借閱復制服務時,館藏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做好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登記並存檔,登記內容包括檔號、件號、資料名稱、借閱復制日期、借閱復制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等,並將其中非涉密信息每月上傳到全國地質資料館網站對應的《證書》欄內。在資料歸檔時,《證書》聯系人登錄全國地質資料館網站,對上述信息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借閱復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涉密地質資料管理。按照申請時的用途使用涉密地質資料,不得擴大知悉范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聯網上傳播;應當採取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管理涉密地質資料載體和設備;定期開展涉密地質資料管理情況自查。
第二十七條 借閱復制單位應當做好涉密地質資料使用人員的保密管理,並做好使用記錄。對符合涉密人員條件的涉密地質資料使用人員,應當按照涉密人員管理;對不符合涉密人員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提出具體保密要求,加強保密教育,簽訂保密承諾書。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涉密地質資料定密、保管、利用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省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地質資料保密管理實際情況可以組織或者聯合組織開展涉密地質資料管理情況檢查。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 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69號)同時廢止。附件 :1. 地質資料涉密情況報告表.doc
附件1 地質資料涉密情況報告表.doc
2. 地質資料使用申請表.doc
附件2 地質資料使用申請表.doc
3. 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申請書.doc
附件3 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申請書.doc
4. 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封面樣式.doc
附件4 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封面樣式.doc

Ⅵ 請問哪些業務需要辦IDC(雲計算)許可證

idc許可證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伺服器等互聯網或其他網路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資料庫系統或伺服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idc許可證自2012年12月1日起,擬經營IDC和ISP業務的電信企業,按照相關要求,向電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業務經營許可。電信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並對申請企業是否滿足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依法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決定。

申請idc許可證需要具備的條件:

1、idc機房運行安全系統評測;

2、網站備案系統評測;

3、企業資源管理系統評測;

4、信息安全管理評測。

以上4種系統是辦理idc許可證必備的,同時是要滿足:

1、企業必須購買正版信安系統;

2、企業必須通過系統評測後才能申請idc許可證;

3、系統要完成和通信管理局與工信部系統的對接;

4、系統機房要合規,且通過安全評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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